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5月16日证监基金字【2006】94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7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45
七、基金的募集 ..................................................................................................... 4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十、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3
十二、基金财产 ..................................................................................................... 7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8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十八、风险揭示 ..................................................................................................... 95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销售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指人民币元;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将其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
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B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的基
金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基金年收
益率;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疫病传播、恐怖主义行为、政府征用、没收、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3、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4、法定代表人:单宇
5、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6、电话:021-60371155
7、联系人:赵正中
8、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1.25%;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单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
经理,吉林省宝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
成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长,东北证券副总裁、副总裁兼
合规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东北证券党委副书记,东证
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克磊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
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部总经理、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营销策划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业务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
新闻发言人,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纪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营部
业务员、研发部经理、深圳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子公司董事长、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吉林森工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巍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1996年起加入吉林省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历任项目经理、信托业务部副总经理、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现任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兼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天治北部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市政府对外服务办公室公务员、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君合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王万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股份制工作处,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历任吉林证监局上市发行处副
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处处长,现任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总监,并获聘担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周鹏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先后于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金杜律
师事务所、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宽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和资深律师,
2012年担任中国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6年担任中国信达(香港)控
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兼法律顾问,现为上海耀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英国特
许会计师公会准会员。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职称。历任吉林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
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公司党支部委员、公司工会主席。
牛葵女士:监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先后在吉林省信托有限公
司星火项目部、证券部、计划财务部、投行部、信托资产管理部工作,曾任吉
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部总经理,现已退休。
米巍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8年起加入中国吉林森林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在吉林新合木业、金桥地板集团及吉林森工集团总部
工作,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
赵正中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 1998年起就职于中国纺织大学,2000
年起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张健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综合管理部行政主管、副总监、总监,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公司工
会委员。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
负责人、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闫译文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职称。1996
年至2009年在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团总支书记、自营业务
部副经理、经理、证券部经理、市场研发部经理,2009年6月起加入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郝杰女士:本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10年。曾任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会计、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专员、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债券交易员。2019年8月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9年9月4日起任天治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自2006年7月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8年6月
30日,史向明女士任基金经理;2007年10月25日至2008年8月27日,刘红兵先
生任基金经理;2008年6月30日至2010年5月18日,贺云先生任基金经理;2010
年4月14日至2012年6月29日,秦娟女士任基金经理;2012年6月29日至2014年1
月15日,吴亮谷先生任基金经理;2013年12月10日至2015年3月16日,王洋女
士任基金经理;2017年1月24日至2019年3月6日,徐瀛先生任基金经理;2015
年3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向桂英女士任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克磊先生,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许
家涵先生,研究总监尹维国先生,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王洋女士, 量
化投资部总监TIAN HUAN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
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
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
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
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
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
主要职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
控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
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
事会批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
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
善和执行;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
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
的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
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
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