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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780号文注册募集的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26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7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10-66521539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附件四《关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1月4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南方基金)、官方APP(APP名称:南方基金)和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投资者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如因投票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投票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投票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授权。
6、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7、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22年12月5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2年11月4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可能相应产生的净值波动风险及运作方式差异。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4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转换运作方式方案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换运作方式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关于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附件三:
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机构(证件号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以投票截止日为2022 年12 月5 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南方集利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
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最
多两次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附件四:
关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方案要点
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集利18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转换运作方式
运作方式由“18个月定期开放”转换为“18个月持有期”。
(三)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订后的《南方集利18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选择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进行变更登记,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集利18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集利18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集利18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后,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选择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N<7 日
N≥7 日
赎回费率
1.5%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选择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M<100 万
100 万≤M<500 万
M≥500 万
前端申购费率
0.6%
0.4%
每笔1,000 元
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南方集利18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南方集利18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选择期内,基金费用仍按照《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计提和支付。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集利18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南方集利18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锁定期自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或原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原申购份额而言)起算,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由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基金自动清盘条款、封闭期内申购赎回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申购、赎回业务状态或调整申购、赎回的方式及限额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投资范围增加信用衍生品
投资范围增加信用衍生品,并根据法律法规增加相关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五)增加可转债投资、信用债投资相关比例限制
1、增加“本基金投资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增加“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仅投资于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债项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20%。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导致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其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六)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5%”调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
(七)调整与定期开放运作模式相关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1、调整“封闭期投资策略”相关表述,并删除“开放期投资策略”相关内容。
2、调整投资限制第(1)、(2)、(12)、(14)条中封闭期、开放期比例限制相关内容。
(八)调整赎回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调整为:本基金单笔锁定18个月,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九)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调整争议处理方式
调整后的争议处理方式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变更注册后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十二)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南方集利18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运作方式
单笔锁定18个月(指日历月,下同)。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18个月,在18个月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均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5、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费率水平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0.65%/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0.15%/年;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0.40%/年;
(4)基金的申购费:
1)A类份额申购费
购买金额(M)
M<100 万
100 万≤M<500 万
M≥500 万
前端申购费率
0.6%
0.4%
每笔1,000 元
2)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单笔锁定18个月,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7、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9、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0、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
11、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12、摆动定价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南方集利18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十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关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换运作方式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正式实施的日期、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实施规则并提前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780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26日生效。
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南方集利18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期限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有关的会计处理、份额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换运作方式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换运作方式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的风险
1、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换运作方式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换运作方式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转换运作方式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附:对照表
《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条文对照表
章节
全文
第一部
分前言
第二部
分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条款
一、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
的、依据
和原则
三
三、基金
的运作方
式
五、基金
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
额和金额
六、首次
募集规模
上限
七、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和认
购费用
九、基金
份额类别
变更注册前原文
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投等业务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18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
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每18
个月的月度对日(指自然月,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
38、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
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
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
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18 个
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
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每18 个月的
月度对日(指自然月,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投资
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
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
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
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举例: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 年
3 月2 日,则首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
2019 年9 月2 日,假设开放期时间为5
个工作日,则首个开放期的时间为2019
年9 月2 日至9 月6 日;第二个开放期的
起始日为2021 年3 月2 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第三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2022
年9 月2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
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
推。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
六、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
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 类基金份额类
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
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或增加或删除后表述
南方集利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集利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南
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集利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
册以及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
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设定18 个月锁定期,锁定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证券法》:指1998 年12 月29 日经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 年
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6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
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
年8 月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 年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
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
施的,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集利18 个
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31、存续期:指《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5、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
从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
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
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原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18 个月(指
日历月,下同)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36、月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
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通常
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该
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方可赎回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
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
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
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
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
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
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
额为计算基准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
资人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
满18 个月,在18 个月锁定期内不能提
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原
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18 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
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
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其中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
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说明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根据信披新规
修改
根据信披新规
修改
根据信披新规
修改,增加把
《民法典》、《证
券法》作为合同
订立依据的文
字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明确“《证券
法》”
根据法规变化
调整
根据信披新规
修改
根据法规变化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信披新规
修改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增加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五、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
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 类份额的认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18 个
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
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每18 个月的
月度对日(指自然月,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投资
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
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
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
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本基金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集利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 年12 月9 日
证监许可[2019]2780 号文注册募集,基
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 年2 月24 日至
2020 年3 月20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
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 年3 月26 日正
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XX 年XX 月XX
日《关于准予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
复》,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于20XX 年XX 月XX 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
括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选择期安
排、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以及授权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南方集
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变更注册后
基金更名为“南方集利18 个月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XX 年XX 月XX 日起,《南方
集利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南方集利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该
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方可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
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红利再投资份额
的锁定期、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均视
作与原份额相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
在锁定期内提出的赎回申请,视为无效
申请。
4、登记机构只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办理对应的到期份额赎
回。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
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
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
日申购金额、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4、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
8、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
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
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
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开展费
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增加费率优惠
表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十一、基
金份额的
登记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十八
一、基金
管理人
二、基金
托管人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一、召开
事由
六、表决
九、实施
侧袋机制
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四、基金
登记机构
的义务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
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
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
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
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
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
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
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
放期时间要求。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
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30%
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对
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
的,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
业务规则;
2、(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2、(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
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2、(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20 年;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 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
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30%部
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
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
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
费用。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业务
规则;
2、(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2、(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2、(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增加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增加份额质押
等其他业务表
述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三、投资
策略
四、投资
限制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
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
可投资存托凭证。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
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
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
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
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
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
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
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
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
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
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
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
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
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
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
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
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
债券。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
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
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
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
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
发挥可转债“进可攻、退可守”的属性,
一方面可转债具有债券的价值底线,能
够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另一方
面,正股上涨会显著提升可转债的投资
价值,为组合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投
资可转债,将首先判断权益类市场的投
资机会并采用南方基金可转债量化监
测体系进行评估,判断可转债市场总体
的风险和机会。其次对正股所处行业、
成长性、估值情况等进行分析,结合可
转债估值指标(包括转股溢价率、纯债
溢价率、隐含波动率、到期收益率、Delta
系数、转债条款等),选择基本面和估值
均处于有利水平的可转债券进行重点
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
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测算其上市
溢价水平,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
购。
2、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
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
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
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
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
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
动性管理。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
开始前1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
后的1 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
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10%;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但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20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除上述第(2)、(9)、(12)、(13)情形之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95%。
沪深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
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
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
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
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 指数是衡
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
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
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
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
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
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
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含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
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
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
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
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
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
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
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
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
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
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
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
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
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
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
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
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
债券。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仅投资
于债项信用评级为AA 级及以上的信用
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债
项信用评级为AAA 级及以上的信用债
券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
资产的50%;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的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
用债券资产的50%;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
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20%。基金持有
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导致
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调整至符
合约定;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
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
级,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债
券,其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
体信用评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
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
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
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
出具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如出
现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
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的内
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
发挥可转债“进可攻、退可守”的属性,
一方面可转债具有债券的价值底线,能
够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另一方
面,正股上涨会显著提升可转债的投资
价值,为组合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投
资可转债,将首先判断权益类市场的投
资机会并采用南方基金可转债量化监
测体系进行评估,判断可转债市场总体
的风险和机会。其次对正股所处行业、
成长性、估值情况等进行分析,结合可
转债估值指标(包括转股溢价率、纯债
溢价率、隐含波动率、到期收益率、Delta
系数、转债条款等),选择基本面和估值
均处于有利水平的可转债券进行重点
投资。
8、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通
过对信用债市场的整体运行趋势情况、
信用衍生品标的主体的经营及财务情
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结合信用衍生品
定价模型,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金额、期限等。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对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始机构的
风险管理,合理分散对手方、创设机构
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
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
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10%;本基金投资股票(含存托
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
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
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
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
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
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2)、(11)、(12)、(16)、(17)情
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5%+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90%。
沪深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
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
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
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
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
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 指数是衡
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在沪深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组成,以
反映国内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总体表
现。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
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
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
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
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
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
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完善表
述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增加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五部
分基金
费用与税
收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
部分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第二十二
部分基
金合同的
效力
第二十四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二、估值
对象
四、估值
方法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九、特殊
情况的处
理
一、基金
费用种类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他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10 年。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
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
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10、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引入的估值基准服务机
构提供估值服务,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
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
金管理人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以结
合信用衍生品条款设计、数据可公开性
等因素,就估值服务的服务范围、方式
等进行个性化约定。对证券交易所或
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
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诉讼
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
交易费用;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一)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
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信
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
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
(五)临时报告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在《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
少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
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
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
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
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经南方集利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自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生效之
日起生效,《南方集利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
失效。
完善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
点增加
完善表述
调整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信披新规
修改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删除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调整约定仲裁
机构、仲裁地点
根据本基金特
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