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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发布了《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
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780 号文注册募集的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7 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10-66521539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2
《关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附件四《关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
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
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
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3
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4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南方
基金)、官方 APP(APP 名称:南方基金)和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通
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 15:00 止
(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
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
者暂不开通。
5、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授权。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
号码的个人投资者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 15:00 止
(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
式进行授权。如因投票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
因素,导致投票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投票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授权。
6、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
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11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 15:00 止
(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5
不开通。
7、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
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
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
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
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
决截止日(即 2022 年 12 月 5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
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
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6
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
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7
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
安排后续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可能相应产生的净值波动风险及运作方式
差异。
3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有 关 公 告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8899 咨询。8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5 日9
附件一:
关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转换运作方式方案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
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
换运作方式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南
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
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
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10
附件二:
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
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
印或按此格式打印。11
附件三:
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兹 委 托 先 生 / 女 士 / 机 构 ( 证 件 号
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投
票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
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南方集利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全部基金份
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
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12
附件四:
关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
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
基金合同方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方案要点
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
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3
(二)转换运作方式
运作方式由“18 个月定期开放”转换为“18 个月持有期”。
(三)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修订后的《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正式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做出选择。选择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
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进行变更登记,
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集
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集
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后,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选择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N≥7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选择期内,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14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无需支付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选择期内,基金费用仍按照《南
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计提和支付。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锁定期自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或
原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原申购份额而言)起算,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视
作与原份额相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由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
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基金自动清盘条款、封闭期内申购赎回限
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
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申
购、赎回业务状态或调整申购、赎回的方式及限额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投资范围增加信用衍生品
投资范围增加信用衍生品,并根据法律法规增加相关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五)增加可转债投资、信用债投资相关比例限制
1、增加“本基金投资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增加“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仅投资于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级及以上
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债项信用评级为 AAA 级及以上的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 50%;债项信用评级为 AA+级的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 50%;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级
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20%。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导致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15
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
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其信用评级依照评
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
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六)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5%”
调整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90%”。
(七)调整与定期开放运作模式相关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1、调整“封闭期投资策略”相关表述,并删除“开放期投资策略”相关内
容。
2、调整投资限制第(1)、(2)、(12)、(14)条中封闭期、开放期比
例限制相关内容。
(八)调整赎回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调整为:本基金单笔锁定 18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九)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调整争议处理方式
调整后的争议处理方式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
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变更注册后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
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
人将另行公告。
(十二)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16
1、基金的名称: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运作方式
单笔锁定 18 个月(指日历月,下同)。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
18 个月,在 18 个月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均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5、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费率水平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0.65%/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0.15%/年;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0.40%/年;
(4)基金的申购费:
1)A 类份额申购费
购买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基金的赎回费:17
本基金单笔锁定 18 个月,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
请,不收取赎回费。
7、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9、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本基金投资股票(含存
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8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19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
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不
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0、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
11、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12、摆动定价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南方集利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授权基金管
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十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
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有关具体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关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换运作方式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正式实施的日期、实施前的申购赎回
安排等事项的实施规则并提前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9]2780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21
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生效。
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
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南方集利 18 个
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期限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
《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有
关的会计处理、份额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
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不存在
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换运作方式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换运作方式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
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的风险22
1、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换运作方式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换运作方式期间将保证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转换运作方式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
率。23
附:对照表
《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条文对照表
章节 条款 变更注册前原文 调整或增加或删除后表述 相关说明
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本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完善表述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根据信披新规修改
全文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信披新规修改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信披新规修改,增
加把《民法典》、《证券
法》作为合同订立依据
的文字表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三、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三、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集
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南
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24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注册以及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设定 18 个月锁定期,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第二部分 释义
9、《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明确“《证券法》”25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规变化调整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根据信披新规修改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根据法规变化调整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投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26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存续期:指《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37、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18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
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每 18 个月的月度对日
(指自然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35、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原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 18 个月(指日历月,下同)后的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38、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
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月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该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方可赎回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27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根据信披新规修改
5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
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
保护的一方
6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
保护的一方
64、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
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
算基准
根据本基金特点增加
第三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18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每 18 个月的月度对
日(指自然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
需至少持有满 18 个月,在 18 个月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
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下同)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28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
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
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
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举例:如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3 月 2 日,则首个开放
期的起始日为 2019 年 9 月 2 日,假设开放期时间为 5 个工
作日,则首个开放期的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2 日至 9 月 6 日;
第二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 2021 年 3 月 2 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三个开放期
的起始日为 2022 年 9 月 2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
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
提出赎回申请。
五、基金的最低
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六、首次募集规
模上限
六、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
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设置
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29
七、基金份额发
售面值和认购
费用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九、基金份额类
别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第四部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30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2 月 9 日证监许
可[2019]2780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南方集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0年2
月 24 日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XX 年 XX 月 XX 日《关于准予南方集利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南方集
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XX 年 XX 月 XX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方集
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南方集利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选择期安排、
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以及授权基金管理人相
应修订《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变更注册后基金更名为“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南方集利 18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3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32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18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每 18 个月的月度对
日(指自然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
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
份额,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办
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33
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
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
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
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
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
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均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锁定期内提出的赎回申请,视
为无效申请。34
三、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登记机构只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对应
的到期份额赎回。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
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4、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8、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
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
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增加费率优惠表述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35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
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
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求。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特点增加
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
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
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直至满足开放期时间要
求。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九、巨额赎回的 1、巨额赎回的认定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36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其
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管理人
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37
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
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赎回申请。
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
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十八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
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增加份额质押等其他
业务表述38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
投等业务规则;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投等业
务规则;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一、基金管理人
2、(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完善表述
二、基金托管人
2、(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完善表述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 2、(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2、(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1、(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
的转换);
1、(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2、(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2、(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
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完善表述39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完善表述
九、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完善表述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完善表述
第九部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完善表述
十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
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
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
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完善表述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
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
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完善表述40
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
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
货、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投资存托
凭证。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三、投资策略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
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
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
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
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
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
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
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
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
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
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
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
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
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
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
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
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
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
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
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
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仅投资于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级
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债项信
用评级为 AAA 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
部信用债券资产的 50%;债项信用评级为 AA+级的信用债券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完善表述41
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 50%;债项信用评
级为 AA 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
产的 20%。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导致
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
级的信用债券,其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
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
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
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
所出具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的信用评级。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
况,基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
与认定。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
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
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完善表述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发挥可转债“进可攻、退
可守”的属性,一方面可转债具有债券的价值底线,能够降
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另一方面,正股上涨会显著提升可
转债的投资价值,为组合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投资可转债,
将首先判断权益类市场的投资机会并采用南方基金可转债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主要目标是发挥可转债“进可攻、退
可守”的属性,一方面可转债具有债券的价值底线,能够降
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另一方面,正股上涨会显著提升可
转债的投资价值,为组合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投资可转债,
将首先判断权益类市场的投资机会并采用南方基金可转债
完善表述42
量化监测体系进行评估,判断可转债市场总体的风险和机会。
其次对正股所处行业、成长性、估值情况等进行分析,结合
可转债估值指标(包括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隐含波动
率、到期收益率、Delta 系数、转债条款等),选择基本面
和估值均处于有利水平的可转债券进行重点投资。此外,本
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测算其上
市溢价水平,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量化监测体系进行评估,判断可转债市场总体的风险和机会。
其次对正股所处行业、成长性、估值情况等进行分析,结合
可转债估值指标(包括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隐含波动
率、到期收益率、Delta 系数、转债条款等),选择基本面
和估值均处于有利水平的可转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
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
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
动性管理。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8、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
冲为目的,通过对信用债市场的整体运行趋势情况、信用衍
生品标的主体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结合信
用衍生品定价模型,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
等。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对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始
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
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
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43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
始前 1 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本基金
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200%;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10%;本基金投资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券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完善表述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四、投资限制
(16)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
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
根据本基金特点增加44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
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第(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除上述第(2)、(11)、(12)、(16)、(17)情形之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中证
全债指数收益率×95%。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中证
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
五、业绩比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
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
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
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
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
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
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
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
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
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
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
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
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
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
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组成,以反映国内市
场可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
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45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
期货合约、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
衍生品、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完善表述
四、估值方法
10、信用衍生品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引入的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估值服务,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
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
以结合信用衍生品条款设计、数据可公开性等因素,就估值
服务的服务范围、方式等进行个性化约定。对证券交易所或
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根据本基金特点增加
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完善表述
第十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调整表述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种
类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审计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费用;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根据信披新规修改46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一)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
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
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47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根据本基金特点删除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
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
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七)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48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六、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在《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第十九部分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
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
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
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完善表述49
七、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完善表述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调整约定仲裁机构、仲
裁地点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经南方集利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生效之日
起生效,《南方集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本基金特点调整
第二十四基金
合同内容摘要
详情见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