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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3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
构部函[2022]1443 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
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
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
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
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
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
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23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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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安和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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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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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运作方式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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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
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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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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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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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25
层 03、04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298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107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罗熹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党委委员(改制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
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等职。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兼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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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北川先生,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党委书
记、总裁,经济学博士,高级工程师。曾在建设部中国村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中国
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任职,曾任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分行行长待遇)、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人保金控筹备组成员,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广西柳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等职。
黄本尧先生,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助理,财务会计部、组合管理部、股票
投资部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
官、财务负责人等职。
索绪权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
员,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党校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
行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部门副总经理、信用审批部总经理、信
用与投资审批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
王长华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中心,曾任中信天
津工业发展公司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经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处主任科员,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部门总经理、白家庄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
发展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委员会副主任、
党委委员,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潘峰先生,公司外部监事,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容诚中国(RSM China)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曾任安徽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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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副主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
师、管理合伙人。
胡云先生,公司职工监事、信息科技部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中国人保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曾北川先生,经济学博士,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裁,中国人保香港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蔡红标先生,经济学博士,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总经
理、证券研究部总经理、公募基金事业部(筹)负责人、信用评估部总经理、宏观
与战略研究所/中国人保研究院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研究中心所长(部门总经理)、
产品与营销部总经理等职。
吕传红先生,法学硕士,公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负责人。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朱锐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从事固定
收益投资组合管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工作,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曾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两年期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 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2020 年 6 月 3 日起
任人保双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福睿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人保利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6 月 26 日已清盘)基金经理,
2020 年 7 月 8 日起任人保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鑫盛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任人保中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任人保鑫选双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6 月 26 日已清盘)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23 日
起任人保鑫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福泽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任人保福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9 日起任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蔡红标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
朱锐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丽华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永超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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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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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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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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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I.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
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得
以实现;
(4)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 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的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工
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业部
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公募
基金事业部下设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
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管理层面由公司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监察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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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金业
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和
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
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
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发展放在同
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风险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以及
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险度
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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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司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做出
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①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个股情
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通过与公司权益研究投资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获得较为全面的宏观经济
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帮助投资决策,规避市场风险;
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每月)和不定期会议审定资产配置计划,决定
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
融资规模,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设定市
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主要措施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进行
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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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体系
I. 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
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存在的
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
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①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
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章程约束对象
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
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最高原则,《公司章程》
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
础和前提。
②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
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总揽和指
导性文件。
③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会
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④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关的
实施细则。
II.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与公
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面,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执行
相关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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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
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
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
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
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等
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
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
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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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
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
代金融企业。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
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 股股票(代
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
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
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营销专家。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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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
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
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85 人,平均年
龄 38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4%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
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
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
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
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
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
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 年至今,中
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
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
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连续三年获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颁发的“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尤其继 2019 年被《金融时报》评为年度
唯一“最佳资产托管银行”之后,在 2020 年度再次被评为唯一“最具资产托管创新
力银行”。
截至 2022 年 9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 346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1635.78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
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
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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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
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
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
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
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
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
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
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
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
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
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与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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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
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
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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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
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
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
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
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
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
功能。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申购及赎回的价格、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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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25
层 03、04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298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常静怡
网址:fund.picc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03、04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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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胡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负责人:顾功耘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经办律师:王学杰、周燕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负责人:崔巍巍
联系电话:18501239611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孟祥柱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孟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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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39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
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1443 号)。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日
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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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
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扣除认购费后),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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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 0.50%
1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0.5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 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 元
认购份额=(9,950.25+10)/ 1.00=9,960.25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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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若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投资 10,000 元本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 10 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9,960.25 份。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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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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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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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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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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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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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
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
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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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
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
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
性同时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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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35%
M≥5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分别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10%
T≥30 日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除此之外按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本基金,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本基金,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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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0.6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100,000-596.42)/1.0400=95,580.37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 95,580.37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持有期限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 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10%=11.20 元
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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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依规定执行。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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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具体计算标准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确定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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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且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
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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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本开放期
结束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本开放期结束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的,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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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并经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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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并经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登记机
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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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为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
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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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
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
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1、久期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
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
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
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
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
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
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
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
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
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
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
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
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
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
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是
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要受两
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另一方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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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
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
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
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合
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
际信用状况。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应在 AA 级及以上。其中,投资于 AA 级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20%,投资于 AA+级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
产总值的 70%,投资于 AAA 级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30%。上述
信用评级指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主动新增投资。如因评级下调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进行调整。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
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
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
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
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7、个券挖掘策略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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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取
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
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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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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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
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投资风格和策略特点设置,能够准确反映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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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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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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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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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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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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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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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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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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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
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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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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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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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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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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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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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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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
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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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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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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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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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发生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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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
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
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
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基金总份额的 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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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主袋账户的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
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
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
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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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
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
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
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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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
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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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
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
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
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
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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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赎回
或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延缓收到赎回款项的风险;支付较高短期赎回费
的风险;或因摆动定价承担申购或赎回产生的交易或其他成本的风险等。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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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
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
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
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
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
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
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
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
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5、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
赎回可能会导致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6、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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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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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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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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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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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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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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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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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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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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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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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
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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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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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
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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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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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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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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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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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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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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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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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25
层 03、04 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成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298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
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
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
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存续期间:1996 年 02 月 07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具体为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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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在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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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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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
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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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
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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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前述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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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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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
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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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
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
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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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存
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
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
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
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
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
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
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
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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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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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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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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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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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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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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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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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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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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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
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所有持有
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
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发生本基金
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以电子邮件形式
发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
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
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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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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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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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
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查阅和下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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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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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