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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19日在《证券日报》、本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管理的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413号文注册募集,于2020年6月4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3年8月22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收件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联系人:胡婷婷
联系电话:(010)57760035
邮政编码:1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上述地址的收件人。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7月20日,即在2023年7月2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fund108.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收件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记录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书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他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fund108.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书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书面授权文件应与表决票一同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收件地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相关文件。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中明确表示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至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17:00。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与表决票送达地址一致),授权时间和有效性判断均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大会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召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联系人:胡婷婷
联系电话:(010)57760035
电子邮件:hutt@csc.com.cn
传真:010-59100298
网址:www.cfund108.com
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电话:(010)66638188
网址:https://www.citicbank.com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5层A516
联系人: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联系人:陆奇
联系电话:(021)31358695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及时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9-108-10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0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和议程见附件四《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为实施本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关于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7月19日在规定媒介发布的《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则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三:
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等)%: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
□身份证
□营业执照
□其他()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等)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表决框内注明表决意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的效力认定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为准。
4、基金账户号不填写不影响持有人身份认定的,不影响表决票效力。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
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四:
《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一、重要提示
1、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413号文注册募集,《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0年6月4日生效。
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生效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该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将于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相关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由于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因此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方可生效。
2、技术运作方面
为了保障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部分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障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重新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本基金本次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中信建投桂企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但如果发生了触发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