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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5月12日在《证券日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张坤
联系电话:021-60350805
邮编: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5月12日,即2023年5月12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5月12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或021-60359000咨询相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终止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3、《授权委托书(样本)》
4、《关于终止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1:
关于终止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相关事项。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4《关于终止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2:
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8: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 营业执照号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浙商中债 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
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3: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4
关于终止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10月28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审议《关于终止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等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日15:00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累计收益的结转。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标的指数使用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持有人大会,拟采用通讯会议形式,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会议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同时,在此种极端情况下,因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