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相应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5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修订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所涉基金见下表:
序号 基金名称
1 长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 长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3 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 长信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 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若未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时删除:“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因上述修订导致的序号变化相应调整,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涉及以上的内容将一并修订。
以上更新修订内容仅为“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示例,因各基金的类型及表述等不同,有关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请以相关基金披露的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内容为准。
本次法律文件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履行适当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修订的内容自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查阅修订后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
网址:www.cxfund.com.cn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