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泰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录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 12
第六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第九条 基金收益分配 ----------------------------------------------- 25
第十条 信息披露 --------------------------------------------------- 26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 ------------------------------------------------- 28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0
第十三条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1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2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 35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7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 39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 40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1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2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 43
创金合信泰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邮政编码:100027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鉴于:
1.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创金合信泰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任创金合信泰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
议。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
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创金合信泰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
释。
第一条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935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
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
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创金
合信泰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2.2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3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三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
构债、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
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3.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
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
述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3)、(10)、(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的,在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3.1.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3.1.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名单变更
后应及时发送对方,收到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收到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
任。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
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3.1.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清单的,视为将全市场交
易对手纳入名单。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3.1.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将
全市场存款银行纳入名单。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
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3.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3.2.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2.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2.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3.2.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3.2.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2.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2.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4.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5.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5.1.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1.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即托管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托管账户不办理通存通兑,不得透支取现、
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得在基金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支
付结算凭证。
5.1.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1.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5.1.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资产。
5.2募集资金的验资
5.2.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5.2.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5.2.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5.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3.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5.3.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3.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4.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4.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
算。
5.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5.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5.5.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如有),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
保存副本。
5.6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
账户,由管理人负责办理,账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指定章。对于任何的
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
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