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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12月9日
送出日期:2023年12月1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中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
基金简称基金代码009411
开放混合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08-05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一年定开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10-24
基金经理的日期
王伟然
证券从业日期2015-01-15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3-12-07
基金经理的日期
杨雷
证券从业日期2015-05-18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科技创新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
投资目标
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投资范围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开放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所定义的科技创新相关的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
研究宏观经济运行的规律,判断经济周期的位置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并结合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确定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合适配置。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将综
合运用中银基金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充分发挥研
究团队主动选股优势,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
合。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
业绩比较基准
合(总值)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风险收益特征
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3-09-30
0.10%其他资产
6.70%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3.20%权益投资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2-12-31
20.00%15.00%10.00%5.00%0.00%-5.00%-10.00%-15.00%-20.00%-25.00%
2020 2021 2022
净值增长率 13.90% -9.59% -14.97%
业绩基准收益率 7.70% -0.21% -22.84%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万元1.50%
100万元≤M<200万元1.20%
申购费(前收费)
200万元≤M<500万元0.60%
M≥500万元1000元/笔
N<7天1.50%
7天≤N<30天0.75%
赎回费
30天≤N<180天0.50%
N≥180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1.20%
托管费0.2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1)科创板投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
度风险。(2)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
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4)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5)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
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
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6)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
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
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
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7)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
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
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8)本基金可能面临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
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9)《基
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
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10)科创板
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
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11)
本基金每一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
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12)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
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
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
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
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其他风险等。(1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
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