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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8月)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30日证监许可
【2018】575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7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科创板。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其编制方法如下:
1、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中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
(1)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地方国资委、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国有企业的上市公司证券;
(2)过去两年连续现金分红且每年的税后现金股息率均大于0;
(3)过去一年内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前80%;
(4)过去一年内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前80%。
2、选样方法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两年的平均现金股息率由高到低排
名,选取排名靠前的100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指数成份股及其各自的比重的最新名单及有关指数的最新资料可在指数
编制机构的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zh-CN免费浏览。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2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1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3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6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中证
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26、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
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
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2、《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87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8,130 49%
合计 37,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工商管
理专业。20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
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
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起任
西部证券总经理。自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
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
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曾先后就职于江西新余食品联合总公司、江西新余物资局、携程旅行网、富友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等。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昆朋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
硕士学位。曾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曾任上
海第一制药机械厂工人,上海光辉器材厂职员,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
导师。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曾任陕西财经学院计算机站职员,陕西财经学院银行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
副系主任、副教授、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银行信息管理系系主
任、博士导师、三级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银行信息管理系
二级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同花顺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福坦莫大学国际工商管理
专业。曾任航天部第三研究院31所职员,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303所副处长、处长、副所长、副所长(正局级),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市委常委、县委书记,青海省金融局党组织成员、副主任、
副局长,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现已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科员、办公室副处长、金融
创新研究组副组长、金融创新研究组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自贸区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毕业于墨尔本大学信息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西安三元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陕西金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产品
部员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助理审计师、信息技术审计岗,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稽核
部副总经理(临时主持部门工作),西部优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何晔女士:监事
何晔女士,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中国
区呼叫中心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徐蓉女士:监事
徐蓉女士,监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上海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培生,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历任公
司财务主管、高级财务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
主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专业,2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
技术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12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2016年9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
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
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自2016年9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专户
投资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自2021年1月起任副总经
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复
旦大学挪威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科员,SKF(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主
管,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阿卡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自2010年9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产品设计部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工会主席。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29年
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投资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机构销售部投资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执行董事,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2015年11月加入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战
略发展部(筹)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财富管理部(筹)总经理。现任
副总经理。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得克萨斯大学达拉斯
分校计算机科学专业,1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美国达拉斯西南医学中心高级
网络与系统工程师,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美国
国际集团下属美亚财产保险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 2008年5月起担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4年9月
起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于2018年10月加入西部
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自2019年6月起作为公司总
办成员,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运营部工作。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盛丰衍先生,公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
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9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年10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
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自2018年7月起担任西部
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自2018年
1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9年
3月起担任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1
年1月起担任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6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年1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创业板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西部利得CES半导体芯片行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元骅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金融数学专业。7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分析师。
2020年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基金经理。自2021年9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自2022年1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证50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
总经理。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16年9月起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专户
投资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
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志勇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曾任上海强生有限公
司管理培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年
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奇先生,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财政学专业。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高
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年6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可先生,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指数投资部
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助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曾任建设银行洛阳分行业务主管、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与海外销售
部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机构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投资中心联席总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创新投资部
总监。2020年2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
公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公募固收+投资部联席
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西藏同信证券
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年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公募固收+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公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年10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
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心峰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数量金融专业。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6年1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帅先生,公募固收+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江苏银行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团队负责人,交银康联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20年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募固收+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平先生,公募固收+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专业。曾任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审计师,
中信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分析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
理,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联席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20年12月
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固收+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
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领
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
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
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
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
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
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
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
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2022年8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22年3月起任本行
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
股份公司党校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
东省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
书记、副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
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
国人大代表。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2021年6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1年4月
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
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理、行长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鲁木齐)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省分
行正职级)、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本行非执行董事。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
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
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共27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6281.68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
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
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
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
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
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
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
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
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
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
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
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
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人:陈眉媚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代销机构:
(1)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电话:010 8448 9855-8011
客服热线: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2)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6)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客服热线: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3)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联系人:文雯
客服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1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服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1)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徐微
客服热线:400-012-5899
网址:http://www.zscffund.com/
(2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3)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服热线: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25)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热线: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客服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热线:95351
网址:www.xcsc.com/
(2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服热线:95330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3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客服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服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客服热线:021-68761616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3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3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杨雪松
客服热线:0411-39027802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3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0) 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岳倩颖
客服热线:010-64081648
网址:http://www.haofunds.com/
(4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管家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郑骏锋
客服热线: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4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5)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客服热线:4008211357
网址:www.huajinsc.cn
(4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7)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48)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客服热线:4008-882-882
网址:www.vanho.cn
(4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5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服热线: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5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5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于杨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5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客服热线: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55)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邓颜
客服热线: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热线: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5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6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洪源
客服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61)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6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汪先哲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
(6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庞芝慧
客服热线:96670
网址:www.glsc.com.cn
(6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6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客服热线: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韩宇琪
客服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客服热线:956006
网址:www.lczq.com
(69)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客服热线: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70)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服热线:(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7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72)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7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张令玮
客服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7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7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m.stock.pingan.com
(7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8)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热线: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7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鲁承文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8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王雯
客服热线: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8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丹桥
客服热线: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iccwm.com
(8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客服热线: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8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客服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博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8)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名单详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
增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于2018年3月3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575号文注册,
募集期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
认购份额为211,480,218.41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67,245.43份,两项合
计共211,547,463.84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
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与
基金托管费率除外)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7月11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A类基金
份额可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申请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四、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8年7月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8年7月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
行更新;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8、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申购时,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申购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
制。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超过
1,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办理场内
赎回时,以份额申请,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1份或者其整数倍。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托管的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
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
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登记结算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
回处理。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不发起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50万元 1.20%
50万元≤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 1000元/笔
场内申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申购费率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份额
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场外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1年 0.70%
1年≤T<2年 0.35%
T≥2年 0
场内赎回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赎回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赎回费率
注:上表中,1年按365日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7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10%
30日≤T 0.0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7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不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
行公告。
5、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 元,申购费率为
1.20%,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0=9,410.88份
即:投资人在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410.88份A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
所得份额为941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88*1.0500=0.924元
即:投资人在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410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定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人在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份额持有期限5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1.50%=165.00元
赎回金额=11,000.00-165.00=10,835.00元
即:投资人场外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可得到10,835.00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支
付当日的赎回款项。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申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
转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场外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同类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进行有效
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
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分
股、备选成分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为标的指数,在有效复制标的指数、控制
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跟踪误差的基础上,结合“自下而上”的选股方式对
投资组合进行积极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
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但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
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
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可以将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股之外的股票纳入基金股票池,并构
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态
势、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证券市场走势及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实现投资组合
动态管理最优化。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通过全样本复制的方法跟
踪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并且在严格控制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
对增强的投资管理。
1、指数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全样本复制的方式,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跟
踪组合。
(1)被动型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股及其权重进行相应的买卖操
作,使得被动型投资组合的构建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
(例如成份股或备选成股流动性不足等),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被动
型投资组合,使得被动型投资组合尽可能跟踪标的指数,减小跟踪误差。
(2)被动型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由于开放日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对标的
指数跟踪带来的影响,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以及
相应权重的调整等影响,使得被动型投资组合需要适时进行个股或权重的调
整。
(3)风险估测模型
指数化投资力求跟踪误差最小,主动性投资则需要适度风险预算的支持。
风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
模型,将投资组合风险有效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
控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
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
2、指数增强策略
本基金以国际市场上广泛认可的多因子模型框架为基础,结合中国股票市
场的特定规律筛选有效因子,对因子进行多角度评价后构建多因子模型,并根
据市场流动性、基金规模、因子衰减速度等因素进行组合优化,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
(1)筛选有效因子
通过对投资理论的理解,对中国市场特定规律的研究,本基金管理人从市
场可获得的公开大数据中寻找出对股票收益率有预测能力的因子,经过全面且
深入的因子剖析后提炼出可靠因子,以期在未来能够形成对股票优劣的区分能
力。随着市场的变化,有预测能力的因子也在动态变化。因子来源包括研究员
预期,市值,技术面,成长,估值。
●研究员预期
根据研究员对上司公司未来盈利估算以及股票表现评价构成因子。
●市值
根据上市公司的总市值进行筛选。
●技术面
根据股票的量价信息构成因子,包括股票累计收益率,股票收益率偏度,
股票相对于指数协同度等。
●成长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财报、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计算其净利润同比增长
率以刻画其成长性。
●估值
根据市净率P/B、市盈率P/E、股息率D/P,、市销率P/S等指标衡量股票
目前估值水平。
(2)因子评价
每一个因子都代表了一种选股逻辑。因子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深
入理解因子性质及适用的市场环境。其中包括因子组合表现,因子流动性溢
价,因子稳定系数,因子衰减速度等。因子评价结果是确定因子权重的重要依
据。
●因子组合表现
利用因子分值构建多空组合,该组合称之为因子组合。因子组合的风险因
子敞口为零。以因子组合表现的稳定程度衡量该因子的区分能力。
●因子流动性溢价
因子有效性可能来源于其对流动性的补偿,即低流动性股票在未来有较高
收益的现象。在较大规模的基金管理前提下需控制因子流动性溢价。
●因子稳定系数
因子稳定系数衡量因子评分的稳定程度,因子较高的稳定性意味着投资组
合的低换手率。
●因子衰减速度
每一期因子评分的因子区分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减,通过研究因子衰
减速度可以衡量因子有效期,并配合恰当的换仓频率。因子衰减速度较快会导
致很高的换手率,应当规避。
(3)多因子汇总
基金管理人根据优化算法确定因子权重基准,再根据对市场环境的判断,
基金规模,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微调。多因子根据因子权重进行叠加后形成对每
只股票的总体评分,以此对股票的优劣进行判断。
(4)构建投资组合
首先根据业绩基准指数中的股票指数进行行业配置,以对跟踪误差形成约
束,再利用多因子评分以及量化优化算法确定个股权重。参考市场流动性、基
金规模、因子衰减速度等因素后找到最为合适的换仓频率,每隔一段时间对投
资组合进行重新构建。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债券品
种,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
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
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
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
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
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投资机会。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六)权证投资策略
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下,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权证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
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
大基金的投资。
(七)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存单发行银行的信用资质和存单流动性进行分析,严控信用
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根据信用资质、流动性、收益率的综合考虑,选择具有良
好投资价值的存单品种进行投资。信用资质分析,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和内部评
级相结合的方式,对信用风险进行审慎甄别。
(八)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
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
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增厚投资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18)、(19)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与标的指数
1、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
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挑选在沪深两市上
市的国有企业中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且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50只
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国有企业群体中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该指数以2009
年6月30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指数代码000824。
2、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2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87,959,036.84 90.68
其中:股票 387,959,036.84 90.6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692,066.57 8.34
8 其他资产 4,193,239.38 0.98
9 合计 427,844,342.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9,819,901.80 18.80
C 制造业 21,548,442.00 5.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3,874,670.00 5.62
E 建筑业 31,477,037.20 7.41
F 批发和零售业 19,717,854.00 4.6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396,363.00 6.9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65,766,546.20 15.49
K 房地产业 40,981,765.00 9.6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507,539.00 1.7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075,087.00 3.32
S 综合 - -
合计 334,165,205.20 78.71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046,915.00 0.48
C 制造业 36,687,144.41 8.6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437,306.00 0.5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22,172.78 0.48
J 金融业 8,317,438.80 1.9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15,255.00 0.1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33,491.00 0.2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74,574.00 0.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9,534.65 0.0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793,831.64 12.67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658 邮储银行 3,159,300 17,028,627.00 4.01
2 600919 江苏银行 2,381,610 16,957,063.20 3.99
3 601166 兴业银行 757,900 15,082,210.00 3.55
4 600325 华发股份 1,781,900 13,488,983.00 3.18
5 600153 建发股份 952,200 12,445,254.00 2.93
6 600188 兖矿能源 266,000 10,501,680.00 2.47
7 000552 靖远煤电 2,431,900 10,481,489.00 2.47
8 601225 陕西煤业 490,500 10,388,790.00 2.45
9 000090 天健集团 1,489,000 10,259,210.00 2.42
10 601666 平煤股份 706,400 9,599,976.00 2.26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64,000 2,700,800.00 0.64
2 002805 丰元股份 37,600 2,327,440.00 0.55
3 603688 石英股份 16,400 2,174,804.00 0.51
4 600926 杭州银行 123,800 1,854,524.00 0.44
5 000568 泸州老窖 7,400 1,824,396.00 0.4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动 (元) 风险说明
IF2207 IF2207 6 8,051,760.00 352,02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352,02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482,904.69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352,020.00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标的指数对应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
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同时兼顾基
差的变化,以达到有效跟踪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很小,并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2022年3月21日,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罚款370万元。其余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54,011.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139,227.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193,239.3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西部利得国企红利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7月11日-2018年12月31日 -1.77% 0.58% -4.40% 1.16% 2.63% -0.58%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9.85% 1.00% 15.58% 1.01% 14.27% -0.01%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3.71% 1.28% -2.20% 1.18% 25.91% 0.10%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17.39% 1.23% 9.85% 1.04% 7.54% 0.19%
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 11.82% 1.52% 4.88% 1.36% 6.94% 0.16%
2018年7月11日-2022年6月30日 107.13% 1.17% 24.49% 1.13% 82.64% 0.04%
2)西部利得国企红利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5月8日-2020年12月31日 23.70% 1.17% 8.04% 1.05% 15.66% 0.12%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17.06% 1.23% 9.85% 1.04% 7.21% 0.19%
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 11.66% 1.52% 4.88% 1.36% 6.78% 0.16%
2020年5月8日-2022年6月30日 61.69% 1.28% 24.46% 1.12% 37.23% 0.16%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国企红利(LOF)A
(2018年7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国企红利(LOF)C
(2018年7月11日至2022年6月30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具体
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
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场
内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上市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调整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制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份额停复牌或者终止上市;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6、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1、跟踪指数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
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
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
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或停止服务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
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
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
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
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
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
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
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4、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可能存
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5、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不同,除
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
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
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
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
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
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的股
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
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
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匹配,投资策略
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投资者结构、基金估值计价
等方面安排能够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本基金的投资交易限制符合《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人加强本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对手的集
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
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时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
态调整。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
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照公
允价值计算足额。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摆动定价;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及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
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
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
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七、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
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
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具体
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
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场
内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上市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
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调整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进行有效
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
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分
股、备选成分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18)、(19)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制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
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本摘要如与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分
股、备选成分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管理人在进行融资融券投资前,务必须与托管人就交收结算、核算估值等
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定,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投资,否则,由此产生
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12)、(18)、(19)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
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
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投资比
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
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开立定期
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委托资产
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
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意
思表示的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
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
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
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的意思表示,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
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
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
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殊
情况下,采用资产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
证实书正本。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
名章。
(七)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
资。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
监督和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备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二)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
绍、产品介绍等)。
(三)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
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
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
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网址:www. westleadfund.com
(二)电子邮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三)客户服务热线:400-700-781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72666
(四)客户服务传真:021-38572750
(五)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
3号楼9层,邮编:200126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18-05-17
2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LOF)基金合同(摘要) 2018-05-17
3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8-05-17
4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018-05-17
5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05-17
6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公司直销渠道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22
7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05-26
8 关于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08
9 关于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6-13
10 关于新增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6-19
11 关于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延长募集期的公告 2018-06-21
12 关于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6-21
13 关于新增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7-03
14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8-07-12
15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07-13
16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8-07-23
17 关于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2018-07-23
18 关于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实施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23
19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07-23
20 关于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24
21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2018-07-26
22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27
23 关于新增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7-31
24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光大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21
25 关于新增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18
26 关于新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0-09
27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第3季度报告 2018-10-24
28 关于新增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8
29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01-22
30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2019年第1期) 2019-02-26
31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 2019-02-26
32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3-25
33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8
34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8年年度报告 2019-03-28
35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 2019-04-08
务的公告
36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04-18
37 关于新增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5-24
38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大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7-05
39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07-19
40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4
41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8-24
42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期) 2019-08-25
43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二期)(摘要) 2019-08-25
44 关于新增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07
45 关于开展直销柜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12
46 关于新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17
47 关于新增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18
48 关于新增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9-24
49 关于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9-26
50 关于新增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0-10
51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4
52 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53 关于新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10-26
54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大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19-11-12
55 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 2019-12-11
惠活动的公告
56 关于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实施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16
57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9-12-17
58 关于微信交易系统升级维护的公告 2019-12-20
59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的上线公告 2019-12-21
60 关于新增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25
61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19-12-25
62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2月) 2019-12-25
63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2月)(摘要) 2019-12-25
64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33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 2019-12-25
65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019-12-25
6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12-27
67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2019年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0-01-01
68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恢复大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1-10
69 关于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实施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1-13
70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1月) 2020-01-13
71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1月)(摘要) 2020-01-13
72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01-17
7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2-25
74 关于旗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增加扩位证券简称的公告 2020-03-16
75 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03-25
76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20-03-25
77 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3-31
78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3-31
79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0-03-31
80 旗下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2
81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04-22
82 关于暂停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04-23
83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2020-05-07
84 关于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应条款的公告 2020-05-07
85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20-05-07
86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5月) 2020-05-07
87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5月)(摘要) 2020-05-07
88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0-05-07
89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020-05-07
9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6-17
9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7-01
92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2020年半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0-07-01
93 关于提示旗下网上交易直销平台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证照片并完善个人信息的公告 2020-07-09
94 旗下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7-21
95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第2季度报告 2020-07-21
9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7-21
97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8月) 2020-08-31
98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99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100 旗下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8-31
101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摘要 2020-08-31
102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31
103 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10-28
104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1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0-31
106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2020年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1-01-01
107 关于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变更公告 2021-01-07
108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王宇) 2021-01-11
109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孙威) 2021-01-11
110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蔡晨研) 2021-01-11
111 关于即将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1-01-14
112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1
113 旗下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114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招赢通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3-11
115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30
116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21-03-31
117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3-31
118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3-31
119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3月) 2021-03-31
120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旗下4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21-03-31
121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04-20
122 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20
123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04-28
124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04-30
125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06-04
12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7/1
127 基金管理人住所变更公告 2021/7/2
128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7/20
129 关于开通旗下LOF基金之间转换业务并开展相关费率优 2021/8/11
惠活动的公告
130 旗下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8/30
131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年中期报告 2021/8/30
132 旗下基金2021年度招募说明书更新及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提示性公告 2021/8/31
133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8月) 2021/8/31
134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8/31
135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8/31
136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1/9/3
137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9月) 2021/9/8
138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9/8
139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9/8
140 关于信息技术突发事件发生时投资者可替代交易方式的公告 2021/9/14
141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10/15
142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1/10/26
143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网上交易客户隐私政策更新提示 2021/12/7
144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12/8
145 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2021/12/24
146 关于北京分公司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1/12/27
147 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公告 2022/1/5
148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2/1/21
149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年年度报告 2022/3/30
150 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3/30
151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22/4/20
152 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4/21
153 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4/21
154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22/4/26
155 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 2022/4/28
的提示性公告
156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22/4/30
157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2/6/2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有关指数成份股及其各自的比重的最新名单及有关指数的最新资料可在指
数编制机构的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zh-CN免费浏览。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
三、《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