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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本公司
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大成尊
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
17:00 止(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纸质表决票的时间
为准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纸面表决时间在 2022 年 10 月 17 日
17:00 以后的为无效表决,电话、短信方式表决时间在 2022 年 10 月 13 日 17:
00 以后的为无效表决) 3、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601 室
邮政编码:100035
1
2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电话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服
热线。
5、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短信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短信
平台。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17 日,即该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
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 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
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部分规定的授权其他个人
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或代理人,下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三)授权方式”的“1、纸
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 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方式或短信方式授权基金管理
人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 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 17:00 以前(以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纸
质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
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601 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3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13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400-888-5558 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通过客服电话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 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
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投票。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 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
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投票短信的要求回复
短信表明表决意见,回复时间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13 日 17:
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 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 式进行投票。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请投资者采
用纸质或电话方式进行投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
授权他人代其出具表决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4
5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和短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
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 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
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电话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
话 400-888-5558 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通过客服电话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 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
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
暂不开通。
电话授权的时间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13 日 17:00 止 (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3、短信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
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要求回复
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
暂不开通。短信授权仅支持授权给基金管理人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
方式进行授权。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授权,请投资
者采用纸质或电话方式进行授权。
短信授权的时间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13 日 17:00 止 (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
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
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
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任意一种有效的其他
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该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 权为准。同时多次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
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
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
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
间为准。表决时间在相应表决方式对应的截止时间以后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
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
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7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
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
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
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
决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
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
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
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
27-33 层
联系人:教娇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
网址:www.dc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联系人:马强
9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 7 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联系电话:021-31358695
联系人:陆奇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 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58 咨询。
基金管理人将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
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9 日
附件一:《关于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10
附件四:《关于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11
附件一:
关于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
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
事项,修改内容包括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申购和赎回规则及
赎回费率、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条款,并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及法律
法规和证监会要求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方案请见附件四:《关于大成
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根据《关于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
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修改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 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同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 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9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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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等):
基金账户号:
表决事项:《关于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章栏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字
栏
单位公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表决票无效。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
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
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 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
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14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
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 17:00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大成尊
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
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编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等):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
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 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
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15
16
附件四:
关于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
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于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 3、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大成尊享 18 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于选择期结束的次日生效。
5、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关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需在实施前安排不少
于二十个工作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具体实施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方案要点
(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转
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并设置 18 个月最短持有期,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规则。
(二)增加基金发起资金相关内容
本基金调整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提供方投资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三)变更基金名称
“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大成尊享 18 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修改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 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10%-
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增加以下信用债投资限制:
本基金仅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 AA+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上述信用评级针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而言,具体指债项信用评级;针对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金融债以及无债项评级的品种 而言,具体指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
信用评级。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
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任一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
用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应符合以下投资比例要求: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 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50%-100%;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50%。
17
因信用评级变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因素导致信
用债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上
述比例要求。 (五)调整基金的存续条款
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合同其他修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
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基金合同具
体修改情况详见“附表:《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六)转型方案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安排不少于 20 个工
作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
赎回或转换转出,选择期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投资者 所持有的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在选择期结 束后全部转为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对应类别基
金份额,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计算自转型前封闭期起始日(即 2022 年 3 月 30
日)(含)起计算。 为应对选择期内的赎回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内豁免《大成
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8
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赎回方式
等。
自选择期结束后的下一日起,《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三、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方案公告之前,基金管理人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等进行适
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
关规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议案,或者采
取修改方案等其他合适的方式。
(三)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修改基金合同后可能遭遇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修改基金合同期间
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修改基金合同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
净值波动率。 (四)预防及控制在修改基金合同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 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
的评估,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19
20
21
附表:《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后对照表
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全文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要求,将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大成尊享 18 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大成尊
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其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尊享 18 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22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4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尊享 18 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1、发起资金:指用于投资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投资大成
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 18 个月后的对日前一
日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
利再投资除外)
46、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的,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
次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
作日开始,开放期结束之日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43、持有期: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 (即锁定期)为 18 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
期指自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日前一日的期间。在每份基金
份额的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
以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红利再投资所得
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三、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
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投
24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在封闭期内封 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本基金的
封闭期为 18 个月,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 18 个月
后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
期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按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
额之间不能转换。
资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
金提供方持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最短持有期限(即锁
定期)为 18 个月。
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即锁定期)
为 18 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自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18 个
月后的对日前一日的期间。在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
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
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
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由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499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生效。202*年**月** 日至 202*
年**月**日,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25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
案》,内容包括:将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尊享 18 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修改基金名称、运作
方式、基金的存续、申购和赎回规则及赎回费率、
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条款。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大成尊
享 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
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26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
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
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金额减去当日赎回金额低于 5000 万 元的,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 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
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
次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
作日开始,开放期结束之日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期
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27
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
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享有或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在开放期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限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5、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限为 18 个月,本基金对持有期超过 18
个月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28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在当期开放期结束赎回款项仍 无法足额支付,则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除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全部赎回申
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 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20%
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
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
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20%。投资人对
延期部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除基金
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
理等人员出资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外。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
赎回或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29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
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
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开放日
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
则;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30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 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 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
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
31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
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合同
未尽的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但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二十个工作日和后二十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 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
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
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
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
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 政府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 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 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 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 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基本面、证券市场走势等宏观
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控制
基金资产整体风险。在个券投资方面采用“自下而
上”精选策略,通过严谨个股选择、信用分析以及
对券种收益水平、流动性的客观判断,综合运用多 种投资策略,精选个券构建投资组合。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以控制波动率为主要投资策略,充分
运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叠加主动择时策略(基于基
本面的风险收益比分析、变化的相关性、波动性)
32
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比例为 0%-5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二十个工作日和
后二十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下列投资
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下列投资
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4)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
下列要求: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力争控制组合波动。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
配置,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
面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
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股票、债券及现金等大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
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在大类资产调整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适度
运用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
风险暴露。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投资
策略,构建资产组合。
①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
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 入研究,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
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本基金通过对收
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
通过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 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力争获 取较好收益。 ②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仅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 AA+的信用债 (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上述信用评级针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 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而言,具体指债项信用评
级;针对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
券、短期金融债以及无债项评级的品种而言,具体
指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 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如出现同一
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
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
与认定,以任一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结果为 准。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应符合以下投资比例要求: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 信用债占信用债
资产的比例为 50%-100%;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信用债占信用债
资产的比例为 0-50%。 因信用评级变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非基金管理人因素导致信用债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月内调整
至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a.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
33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10)、(15)、(17)、(18)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券必需经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进行评级,
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信用债方可进行
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b.信用利差策略。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
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或扩大,
通过对经济周期前瞻性的判断,把握利差的变动会
带来投资机会。同时,本基金将积极关注信用产品
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带来的利差机会,选择
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
的价差收益。本基金还将研究各期限信用债利差的
历史水平、和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
利差水平,发掘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可能收窄 的债券。
③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
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略:
a.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以及不同
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b.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买
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
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 标。
c.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跌少)/卖 出涨少(跌多)的债券,达到不受市场涨跌的直接
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果。 ④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比例确定 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优势的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超额收益。具有以下一项或多 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的重点投资对象:
a.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b.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c.价值低估的品种;
d.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3)股票投资策略
1)A 股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主要通过公司基本面和股票估值两个
方面进行筛选股票: ①公司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
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
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 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 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
票;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
和市场拓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治理方面,
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 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
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 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
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成长和 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 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增速、
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②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
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率(P/E)、市净 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
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 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
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 股票。基金经理将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 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 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
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a.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中国内地股票市场存在 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 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
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b.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
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
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
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
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 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
货来管理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
购赎回、大量分红等。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 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 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
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4
3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10%-30%(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
5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下 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36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循下列
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即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
30%;(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10)、(16)、(17)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
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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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最短
持有期限;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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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
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在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六)临时报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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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4、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
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金额减去当日赎回金额低于 5000
万元的,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由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自原《大成尊享 18 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之日起,本
《基金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