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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上述网站和报纸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22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17: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纸质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纸面表决时间在 2022年10月17日 17:00 以后的为无效表决,电话、短信方式表决时间在 2022年10月13日17:00 以后的为无效表决)
3、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电话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服热线。
5、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短信投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9月17日,即该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等方式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部分规定的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或代理人,下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之“(三)授权方式”的“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方式或短信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纸质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601室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人:吕婧
联系电话:400-888-5558,010-88009300
传真:010-85252282
请在信封背面注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88-555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通过客服电话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投票。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投票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回复时间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或电话方式进行投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出具表决意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和短信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电话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88-5558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通过客服电话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电话授权的时间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17:00 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3、短信方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短信授权仅支持授权给基金管理人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授权,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或电话方式进行授权。
短信授权的时间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17:00 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任意一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该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表决时间在相应表决方式对应的截止时间以后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联系人:教娇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
网址:www.dc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7层
联系人:陆晓冬
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联系电话:021-31358695
联系人:陆奇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咨询。
基金管理人将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0日
附件一:《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修改内容包括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申购和赎回规则及赎回费率、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条款,并根据上述调整需要及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要求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方案请见附件四:《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修改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同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0日
附件二:
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等):
基金账户号:
表决事项:《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章栏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字栏
单位公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否则表决票无效。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10月17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编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章(受托人为自然人则签字/受托人为机构则盖公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等):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四:
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考虑到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属于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
3、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于选择期结束的次日生效。
5、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需在实施前安排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具体实施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方案要点
(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并设置18个月最短持有期,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规则。
(二)增加基金发起资金相关内容
本基金调整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投资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三)变更基金名称
“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修改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调整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增加以下信用债投资限制:
本基金仅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上述信用评级针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而言,具体指债项信用评级;针对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金融债以及无债项评级的品种而言,具体指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任一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应符合以下投资比例要求: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50%-100%;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0-50%。
因信用评级变动、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因素导致信用债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五)调整基金的存续条款
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合同其他修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表:《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六)转型方案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安排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选择期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投资者所持有的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在选择期结束后全部转为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计算自转型前封闭期起始日(即2022年3月30日)(含)起计算。
为应对选择期内的赎回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内豁免《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赎回方式等。
自选择期结束后的下一日起,《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三、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方案公告之前,基金管理人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议案,或者采取修改方案等其他合适的方式。
(三)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修改基金合同后可能遭遇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修改基金合同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修改基金合同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预防及控制在修改基金合同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附表:《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后对照表
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尊享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尊享18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尊享18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
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45、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18个
月后的对日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46、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
进入的,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
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
放期结束之日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全文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大成尊享18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
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转型为本
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尊享18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
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尊享18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尊享18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尊享
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1、发起资金:指用于投资大成尊享
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
投资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尊享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大成尊享18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终止
43、持有期: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
持有期限(即锁定期)为18个月。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自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18个月
后的对日前一日的期间。在每份基金份
额的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就该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
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在
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18个月,每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18个月后的对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的期
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开
放期,开放期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
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金额减去当日
赎回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本基金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
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
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开放
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
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
放期结束之日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
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投资本基金
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
资金提供方持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3年。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最短持有
期限(即锁定期)为18个月。
本基金设置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即
锁定期)为18个月。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锁定期指自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起,至18个月后的对日前
一日的期间。在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
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可以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
相同的锁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3月24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0】49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大成尊
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20年9月23日生效。202*
年**月** 日至202* 年**月**日,大成尊
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尊享18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大成
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大成尊享18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修改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基金的存续、申购和赎回规则
及赎回费率、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
制等条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大成尊享18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
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
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
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
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
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
基金份额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
制(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
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8个月,本基金
对持有期超过18个月的基金份额不收取
赎回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在当期开放
期结束赎回款项仍无法足额支付,则继续顺延
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
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
当日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低于20%。投资人对延期部分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
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
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
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在开放期内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
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
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存托
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
例为0%-5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二十个工
作日和后二十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
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其中,本基金持有的
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
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除基金管理人使
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
理等人员出资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外。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
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
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
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
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
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申购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
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
无表决权。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基金合同未尽的基金托管事宜以
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
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10%-3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
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持有的同业
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
置策略,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基本面、证
券市场走势等宏观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动
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控制基金资产整
体风险。在个券投资方面采用“自下而
上”精选策略,通过严谨个股选择、信用分
析以及对券种收益水平、流动性的客观判
断,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精选个券构
建投资组合。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
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
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
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
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
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但在
每个开放期的前二十个工作日和后二十个工作
日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循
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循
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14)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
当遵守下列要求: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10)、(15)、(17)、(18)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以控制波动率为主要投资
策略,充分运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叠加主
动择时策略(基于基本面的风险收益比分
析、变化的相关性、波动性)力争控制组合
波动。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
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
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各
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
较判别,对股票、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在大类资
产调整过程中,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适度运用期货的套期
保值功能,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暴
露。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
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个券选
择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构建资产组合。
①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
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将通过对宏
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
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最终结合组
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
期。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
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
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
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
期限结构,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②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仅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AA+
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
上述信用评级针对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开
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而言,具体指债项信用评级;针对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
金融债以及无债项评级的品种而言,具体
指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
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
信用评级。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
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
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
判断与认定,以任一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
用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应符合以下投资
比例要求: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信用
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50%-100%;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信用
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0-50%。
因信用评级变动、证券市场波动、基
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因素导致信
用债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上述
比例要求。
a.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
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
评级系统进行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
部评级规定的信用债方可进行投资,以事
前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b.信用利差策略。伴随经济周期的波
动,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信用利差通
常会缩小或扩大,通过对经济周期前瞻性
的判断,把握利差的变动会带来投资机
会。同时,本基金将积极关注信用产品发
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带来的利差机
会,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
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本基金
还将研究各期限信用债利差的历史水平、
和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
利差水平,发掘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
可能收窄的债券。
③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
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以下套利交易策
略:
a.回购套利策略包括回购跨市场套利
以及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等。
b.息差交易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
融资并买入债券的策略,只要回购资金成
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适当放大
债券组合规模并获利的套利目标。
c.利差交易策略通过同时买进涨多
(跌少)/卖出涨少(跌多)的债券,达到不受
市场涨跌的直接影响、规避市场风险的效
果。
④个券选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目标久期、信用债券配置
比例确定基础上,本基金将选择最具有投
资价值优势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得
超额收益。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
债券,是本基金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的重点投资对象:
a.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b.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c.价值低估的品种;
d.符合风险管理指标的品种。
(3)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主要通过公司基本面和股
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股票:
①公司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
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面
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
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
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
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业发展
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产品研发能力方
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
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治理方面,选
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
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
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
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
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
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成长和
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
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每股收
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
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
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②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
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
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
前 利 润(EV/EBIT)、自 由 现 金 流 贴 现
(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
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
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以及股票
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
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基金经理将
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
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
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
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a.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中国内地股票
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
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
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
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b.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情况。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
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
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
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
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管理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预期大额申购
赎回、大量分红等。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
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
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
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
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
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港股通标
的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1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
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
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后开始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4、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金额减去当
日赎回金额低于5000万元的,本基金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
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
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10%-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除上述第(2)、(10)、(16)、(17)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
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
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因
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
同的最短持有期限;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
1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
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
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六)临时报告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由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
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自原《大成尊享18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之日
起,本《基金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