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7
十一、基金费用 ............................................................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4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十七、违约责任 ............................................................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3
二十、其他事项 ............................................................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5
鉴于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1楼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日期:2018年9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主动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级别的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禁止行为取消或进行调整的,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
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
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由
托管人为本账户开通网上银行,网银普通操作员密钥及网银主办操作员密钥均由
托管人负责保管。为方便查询托管账户资金情况,管理人可申请网银查询密钥。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
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其他任何银行账户。基金托
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
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存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
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应妥善保管有关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
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
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被授权人名单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