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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
年6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102号文准予公开募集。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投资于银行存款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
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
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
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2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0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47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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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英大安鑫66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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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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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销售机构: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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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
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于
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则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出现暂停运作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重新
确定新开放期的起始时间并提前公告;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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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
评估减值准备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在开放期内,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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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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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
联系人:顾诗
联系电话:400-890-5288、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4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基金”)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
注册资本金11.46亿元人民币,是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英大基金依托股东优势,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
根植主业、服务实业、坚持能源特色、努力创造价值,积极构建规模、速度、结构、
质量、效益、安全“六统一”的新发展格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资产管理服
务。
公司依托高效的决策机制、专业的投研团队、严谨的风控体系,2023年先后荣
获新浪财经致敬公募25周年评选“最具成长潜力基金公司”,2023东方财富风云
际会“年度潜力电商团队”,在2023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大会暨第九届金融企业社会
责任论坛上,公司以“深化普惠金融,助力共同富裕”的一系列实践获评《金融企
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22)》优秀案例等奖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管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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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大国企改革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策略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英大通惠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稳固增强核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英大中证ESG120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盈30天滚动持有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悦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
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安旸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碳中和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5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6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英大延福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延
福养老目标日期205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英大安华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数十个特定客户资产投
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与股东之间实行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投资
运作。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乔发栋先生:董事长。自2023年7月7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
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历任西北电网公司财
务部基建财务处处长,西安凯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工会主席、
党委委员,西安凯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固有资产管理部主任、上海业务部总经理,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办公室(董监办)主任、党组秘书、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部筹备组组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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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英大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国网雄安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范育晖先生:职工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
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主任、投
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
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副总经理、
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代行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责。
张彤宇先生:董事,自2019年8月25日起任职,本科学历,硕士学位,高级
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部高级总监。历任东北电业管理局第四工
程公司财务科、东北电力集团公司财务部专项基金处、辽宁省电力公司财务部资产
资金处、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综合处职员,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
预算处副处长、金融资产管理部稽审处副处长、处长,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与风险处处长,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主任、风险管理部主任,国
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任、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国网英大股
份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
马涛先生: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
经济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主任。历任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行业研究员、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投资部高级经理、
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主任助理,发展策划部(引战与上市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主任、主任。
马筱琳女士:独立董事,自2017年11月29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历任首钢公司自动化研究所技术贸易翻译,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管理部
部门经理,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国际交易员、客户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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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部、投行研究中心副处长、研究发展部资深经理。在银监会法规部借调期
间,从事我国资产证券化法规制度的研究,参与完成我国首个资产证券化试点法规
的编制与发布等相关工作。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教
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长期从事金融与证券
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具有深厚的金融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资本市场实践经验。先后发
表论文、论着500余篇,国家级、省部级与其他课题20余项,出版专着、教材50
余部。参与了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基金法》的起草与修改工作。
宋国良先生:独立董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
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产品与投资研究
中心主任。曾任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律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中国
业务副总裁,中国金融学院副教授等职务。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松芙蓉女士:监事会主席,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正高级会计师。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历任贵
州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财务部出纳、核算主管,贵州省电力公司财务资产部资
金、电价主管;贵州省贵阳市北供电局电费室主任,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
财务主管;国家电网人寿保险公司筹备组财务会计小组组员;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会计部主任助理;英大国际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职员、主任助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
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审计部主任、风险管理部主任,国网
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审计师兼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主任等职务。
李婷女士:职工监事,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职英大证券计划财务部预算管
理、会计核算,英大基金运营部资金清算、TA、基金会计,综合管理部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等职务。
李莉女士:职工监事,自2022年8月3日起任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任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曾任武汉吉隆过滤集团市场部市场内务、
主管,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代理人、业务主任、兼职讲师,泰康人寿总
公司员工福利计划事业部职场营销组长,泰康养老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管理、招
聘、员工关系、薪酬福利,英大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薪酬福利、绩效考核、
人资板块负责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董监办)薪酬绩效、主任助
理、人力资源部主任助理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育晖先生:总经理,自2020年1月7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兼
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党总支副书记。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信贷部、证券部职员,天津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经理、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
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投
资银行部副主任,上海国电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室主
任、投资银行部主任、投资管理部主任,华北分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副总经理、
党总支委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兼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代行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责。
岳喜伟先生: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党总支委员。历任中共山东省委党校《信
息与资料》编辑部编辑,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合规与风险处四级职员,国
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处四级职员,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四级职员,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风险管理部总
监、风险管理部主任助理、审计部主任助理、审计部副主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产品市
场部总经理、工会主席,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产品市场
部总经理、工会主席。
张大铮先生:副总经理,自2020年12月8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基金经理。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高级分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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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副总裁,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党晶先生:副总经理,自2022年3月11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职员,
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主管、经理,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能源及军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
网金融部、销售服务部、机构业务部(电商业务部)、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北京英
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
理、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助理兼渠道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代行北京英大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责、代行合规负责人职责。
4、督察长
刘康喜先生:督察长。自2019年10月14日起任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现兼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
职于中共北京市怀柔区纪委、监察局,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大铮先生,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
析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民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副总裁。2019年5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管
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智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英大稳固增强核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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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祺坤先生,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历任寰富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衍
生品交易员。2013年10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
员、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管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英
大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安鑫6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智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通惠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稳固增强核心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英大通
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张大铮
一般委员:刘家睿、董大鹏、石茜虹、易祺坤、吕一楠、韩坪、张婧珣
秘书:赵济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其他费用,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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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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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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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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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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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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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
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规范的行为和事项,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记录、评估及报告;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
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
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
况;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贯彻执行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对
公司经营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管理和控制。风
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听取公司运营管理各业务条线的业务汇报,对公司各业
务条线存在的风险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
门和各业务条线开展风险控制工作;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险控制重要流
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并与公司整体业务发展战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识别
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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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识别和评估新产品、新业务的新增风险,
并制定控制措施;重点关注内控机制薄弱环节和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事件,
提出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案;根据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策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
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应对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
制定投资的投资目标、总体计划、投资策略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对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公募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募基金权益业务投资决
策委员会、公募基金FOF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是公司公募基金固收业务投资
管理、公募基金权益业务投资管理、公募基金FOF业务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
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
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
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负责监察稽核、内控合
规、风险控制的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精神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所规
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监察
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对督察长负责,在督察长领导下进行监察
稽核工作。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业务体系汇报路径,在督察长领导下进行风险控制
工作。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风
险管理部门在其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在公司经营运作和投资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
方面和各个环节上负责风险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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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
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
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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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
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
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
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
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
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
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
进行限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作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
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
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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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
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
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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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
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
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74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68名员工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
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
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
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77只。至
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
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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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
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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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4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顾诗
网址:www.ydamc.com
2、代销机构:
(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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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tics.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cn
(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citicsf.com/e-futures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sd.citics.com
(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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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674
网址:www.nbcb.com.cn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12)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慧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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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yixinfund.com
(1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86-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许冬亮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com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座(2#楼)27楼2714室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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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arvestwm.cn
(1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chtfund.com
(20)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www.18.cn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010-63633333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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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80358000
网址:www.noah-fund.com
(2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2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0755-22168838
网址:bank.pingan.com
(2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2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fund.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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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你同赢”同业平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010-68858872
网址:www.psbc.com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11818
网址:www.10jqka.com.cn
(32)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户服务电话:0971-6105305
网址:www.jzsec.com
(3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电话:010-57835666,400-890-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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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112222
联系人:王旭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徐伟、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负责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龚凯、张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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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8日证
监许可〔2020〕1102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募集期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23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7,999,027,982.39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09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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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9月24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2021年4月16日,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订《基金合同》。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
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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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6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
该日)起或者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6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
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该
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6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自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66个月月
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
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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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
提出的相关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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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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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
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时,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为10元,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
限额为1,000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
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不设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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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
下:
申购费率 投资者需缴纳的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40%
100万元(含)-500万元 0.2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增加而递减: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
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
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开放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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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40%,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申购份额=9,960.16/1.0500=9,485.87份
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485.87份。
(2)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续持有
期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9.5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续持有期为5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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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1.5%=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10,342.5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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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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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
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3)在开放期内,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实施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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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因部分延期
赎回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并提前公告,但开放期
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在开放期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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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但被冻结的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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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用买并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
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
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配置策略
(1)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严格采用买入并持
有到期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投资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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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到期。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
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
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
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
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收益特征,
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并预测下一阶段的利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
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特征,确定该封闭期内信用债、金融债、国债和债券回购
等的投资比例。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行业发展周期、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因素,进一步
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综合评估信用风险及信用风险溢价,在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
险的基础上,选取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品种。在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
甚至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持有到期投资的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
行处置。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
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
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波动性。
(5)现金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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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内,本基金在组合构建完成之前将根据市场环境对组合的现金头寸进行
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并采用持有到期策略。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
能存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
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
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或银
行存款进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
投资决策。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
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
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
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
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
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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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3)、(10)、(12)、(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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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66个月,封闭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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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因此,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1.25%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名称或停止发布,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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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取自本
基金2023年四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889,232,557.82 100.00
其中:债券 10,889,232,557.82 10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8,565.65 0.00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10,889,611,123.4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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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债券 10,889,232,557.82 135.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889,232,557.82 135.5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889,232,557.82 135.5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60303 16进出03 61,900,000 6,334,347,164.79 78.87
2 160405 16农发05 10,700,000 1,100,072,443.35 13.70
3 190204 19国开04 10,400,000 1,074,499,407.76 13.38
4 160408 16农发08 10,400,000 1,065,606,267.29 13.27
5 200408 20农发08 7,500,000 756,051,232.01 9.4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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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货币网等公开信息披露平台,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除以下情形外,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6进出03、15进出14:2023年5月9日披露,中国进出口银行因金融债券发行涉
嫌违规被交易商协会开展自律调查。
19国开04、15国开18:2023年12月18日,国家开发银行因涉嫌在金融债券发行
业务和货币市场业务中,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价格被交易商协会开展自律调查。
对于尚在调查中事项,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查结果公布后进一步评估其影响。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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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9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
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9.24-2020.12.31 0.88% 0.01% 1.08% 0.01% -0.20% 0.00%
2021.1.1-2021.12.31 3.74% 0.01% 3.96% 0.01% -0.22% 0.00%
2022.1.1-2022.12.31 3.90 0.01% 3.81% 0.01% 0.09% 0.00%
2023.1.1-2023.12.31 3.76% 0.01% 3.67% 0.01% 0.09% 0.00%
2020.9.24-2023.12.31 12.83% 0.01% 13.08% 0.01% -0.25% 0.00%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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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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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本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定期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计提。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为最
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
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
到期后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和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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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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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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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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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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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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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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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法
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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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基金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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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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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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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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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暂停基金净值信息
的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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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编制定期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设置的转变)、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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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在开放期内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或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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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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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
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可以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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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
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
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同时,基
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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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
值作为基数计提。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四)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暂停基金估值等相关措施。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
与分配条款。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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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九)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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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秉承“审慎投资,追求收益、风险、流动性三者之间的有机平衡”
的投资管理原则。在保证资产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追求稳健、持续的超额收益。为
此,英大基金根据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基金特点建立了一套系统的风险
管理体系,综合外部支持与内部研究,定性研判与定量解析,人工经验归纳总结与
计算机智能辅助识别等,从多维度对基金资产风险进行识别和管理。
以下对基金可能面临的各项主要风险及对应的防范措施加以陈述: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市场风险识别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将对通胀和利率的走势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而影响固定收益品种的收益水平,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
直接影响固定收益资产价格,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使基金收益
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以及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基金所投
资的公司经营不善,现金流量恶化,进而对投资组合的信用债券产生较大风险。
(5)购买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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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
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以及在存续期间所得现金分红可能无合适投资机会及时
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2、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包括政策性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购买力风险、
利率风险等。投资品种价格下跌风险是本基金需进行控制的最重要的风险,基金管
理人将注重对投资对象的持续考察和及时分析,通过基本面研究和数量分析等方法
分析市场风险,并将其纳入到整体的风险管理系统中,最终采取及时的调整措施以
降低组合整体风险。
基本面研究具体包括通过分析特定时期的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形成对宏观经
济周期等经济形势的判断,从而做出对物价、利率走势的判断,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以尽可能降低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与此同时,结
合长期以来对国家应对各种经济形势时所采取的政策的跟踪研究,判断政府可能的
政策取向,及时规避政策风险。
量化分析利用独特的数量化风险分析体系,形成一整套风险管理方案。通过计
算和跟踪组合的VaR,CVaR,beta,sharp ratio,固定收益品种的久期,凸性,基
点价值等数量化指标,以及通过计算机模拟不同市场状况下的组合损失概率和大小,
综合判别组合的市场风险暴露程度。一旦达到预警水平及时采取包括减仓,对冲,
替代等各种措施防范市场风险。此外,组合投资、深度信用研究等也将成为本基金
管理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识别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因素而影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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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水平。
2、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团队是一个拥有丰富证券市场从业经验的团体,不仅得
益于团队成员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更是得益于基金管理人构建的严密的投
资研究体系,从而较好地降低了投资执行人员贪婪、恐惧心理对投资业绩的影响;
并不断提高自身投资研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水平,保持与时俱进的态
度,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有效的降低了管理风险。
(1)投资研究
投研小组根据各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公司内部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
源,结合数量化分析进行论证,做出投资建议并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2)投资决策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给出指令性意见。如遇重大或突发情况,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
出投资决策。
(3)投资实施的风险控制
投资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投资决议,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下,借助基金管理人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和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
机。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包含的投资品种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大量有价证券资产在迅速交
易时有可能导致资产价值的减少,或者交易执行难度提高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在封
闭期内严格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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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力求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
以满足开放期投资的赎回需求。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前述“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期内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
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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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况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
接受,或被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
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一个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
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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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
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启用侧袋机制后,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
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
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增加等风险。
四、信用风险及违约风险
1、信用风险识别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对手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称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计划持有的债券价格下跌,称
为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
2、信用风险防范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参考国际大型金融机构推荐的内部风险评级法,结合国内的资信
评级公司的成果建立独特的量化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对投资证券的违约率(PD),
违约风险暴露(EAD)及违约损失率(LGD)等指标进行估算,并最终得出内部参考
信用等级。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着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
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五、技术风险
1、技术风险识别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致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技术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配置各种技术系统,实现了双网络通信,双电
源供电,重要技术系统均实现双机冷备份或热备份。
同时,建立各种技术支持系统,从技术层面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技术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等,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
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六、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识别
操作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
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2、操作风险管理
建立完善科学的投资、风险评估和风控制度,在制度层面对操作风险进行防范
和控制。具体包括:建立和健全公司的投资制度、流程,明确投资过程中各风险控
制点关键指标及责任人员;建立和完善研究向投资转化的各项制度;对日常投资过
程中采取适当的程序和方法分析和评估与本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
控制制度等。
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同的基金账户进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减少
手工操作,在技术上实现后台业务流程的全部计算机化。同时加强在后台不同部门
之间,以及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间数据的交叉核对。
七、合规风险
1、合规风险识别
在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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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规风险防范措施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经注册的《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相关要求,开展本基金的申请、成立及报备、日常投资管理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和其他部门设有专人跟踪研究、分析有
关政策的最新动态。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和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
梳理风险控制流程和修订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基金中各种相关
合同进行事前实质性审核,并在投资交易系统中设置和维护法律法规中有关投资限
制的各项风控指标以及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等。
交易系统设有“预警”、“拒绝接受交易指令”两道风险防线,一旦有关指标
接近或达到风险警戒线时,系统会自动发出警告信号或限制投资经理的违规行为,
确保基金的合规性。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债券的
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
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
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
险。
2、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
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
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3、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
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在开放期内申赎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
期内未赎回基金份额,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投资者
在封闭期内存在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可能面
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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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
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
收益。
九、其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出现以上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发布公告,并向基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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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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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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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其他费用,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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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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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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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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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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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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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封闭期和开放期设置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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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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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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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结合实际
情况及法规要求,可补充会议召开的其他方式或表决形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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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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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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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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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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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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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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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法
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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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暂停运作期间,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基金的其他相关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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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用买并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配置策略
(1)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严格采用买入并持
有到期投资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投资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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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到期。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
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
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
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
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收益特征,
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并预测下一阶段的利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
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特征,确定该封闭期内信用债、金融债、国债和债券回购
等的投资比例。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行业发展周期、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因素,进一步
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综合评估信用风险及信用风险溢价,在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
险的基础上,选取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品种。在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
甚至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持有到期投资的策略,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
行处置。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
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
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
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波动性。
(5)现金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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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内,本基金在组合构建完成之前将根据市场环境对组合的现金头寸进行
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并采用持有到期策略。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
能存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
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
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或银
行存款进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
投资决策。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
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
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
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
始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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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3)、(10)、(12)、(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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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66个月,封闭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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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因此,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1.25%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名称或停止发布,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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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本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定期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计提。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为最
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
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
到期后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和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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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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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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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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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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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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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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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范育晖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4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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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
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
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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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
前3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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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3、10、12、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
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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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
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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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
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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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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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
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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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
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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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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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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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
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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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
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本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定期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计提。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为
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
信用风险显着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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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到期后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和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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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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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或变更
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提供,以下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账户开立与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英大基金官方网站网上交易平台、微信公众号“英大基金”、直
销柜台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实现账户开立及交易操作。
基金管理人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提供成交确认;非
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服务参照各销售机构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及管理人官方网站相关业务规
则。
三、电子化交易服务及查询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英大基金”为客户提供电子化交易系统自助
办理基金交易服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办理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英大基金”为持有人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
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等服务。
四、持有人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官方微信公众号“英大基金”,自助订阅月度电子邮
件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90-5288或
010-57835666)或发送邮件到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ydamc@ydamc.com),订阅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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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索取传真对账单。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
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期末基金份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发送对象为订阅电子邮
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时间
为每月、季度、年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
(2)传真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需传真对账单,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热
线或发送邮件到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ydamc@ydamc.com)索取。
3、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
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敬请及时通过登录本人账户或拨打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
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五、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为投资者提供账户信息确认、基金交易确认等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预留手机号及邮箱发送基金分
红、生日祝福、个人预留信息不全提示、调查问卷、活动推广等信息。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此类信息,可以通过英大基金官方客服热线或
客服邮箱取消该类服务。
六、客户服务热线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与服务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400-890-5288(免长途费)或010-57835666。
1、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7:30。
2、语音留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服热线(按指定键)进行语音留言,
告知事项及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后给予回复。
3、自助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自助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份额、基金交易等信息。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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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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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3月10日发布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2、2023年3月13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诺亚正
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3、2023年3月15日发布关于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
的公告
4、2023年3月22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
公告
5、2023年3月22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
公告
6、2023年3月29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7、2023年3月30日发布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年度报告
8、2023年3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的
提示性公告
9、2023年4月1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10、2023年4月14日发布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
11、2023年4月14日发布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12、2023年4月14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13、2023年4月21日发布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1季度报告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023年4月21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1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5、2023年6月5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16、2023年6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风险等级评价说明
(2023年6月)
17、2023年7月7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
信息资料的公告
18、2023年7月8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19、2023年7月20日发布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2季度报告
20、2023年7月2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1、2023年8月16日发布关于英大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银联通支付功能需
重新签约的提示
22、2023年8月30日发布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中期报告
23、2023年8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
24、2023年9月15日发布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25、2023年10月12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证件
有效期的公告
26、2023年10月24日发布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3季度报告
27、2023年10月24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2023年11月28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9、2023年12月6日发布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30、2023年12月19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
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你同赢”为销售平台的公告
31、2023年12月29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风险等级评价说明
(2023年12月)
32、2023年12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
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33、2024年1月20日发布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第4季度报告
34、2024年1月2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35、2024年3月13日发布关于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36、2024年3月30日发布英大安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年度报告
37、2024年3月30日发布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报提示性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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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
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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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