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锦源0-7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锦源0-7年金融债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978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年12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锦源0-7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锦源0-7年金融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年3月12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3月12日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3个公历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含),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含)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运作期为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6月15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2021年3月12日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除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外,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5%
100万≤M〈500万 0.3%
M≥500万 每笔500元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申购费:5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累计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1%
Y≥30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基金销售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机构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秦向东
电话:021-38969991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了解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