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调整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属于公募基金的法定投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按照各自基金合同的约定,在遵守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投资。本公司已就前述事项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公告》。
鉴于上述情形,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修订旗下工银瑞信创新精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删除新三板精选层的各项相关表述,包括风险揭示、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并依据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要求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此外,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本基金还依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本次修订同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及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修改相关内容。
本次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删除新三板精选层、中小板的各项相关表述等系为反映最新的资本市场情况,不需就相关修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因侧袋机制、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及法律法规变动而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的修改系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其余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公司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本次修订将自2022年8月24日起正式生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如上修订一并修改,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也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4日
工银瑞信创新精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股票,会面临新三板市
场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挂牌公司经营风险、挂牌公司
降层风险、终止挂牌的风险和精选层市场股价波动风险
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
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
九、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
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
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规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55、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精选层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票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
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管理的机制。原有
账户为主袋账户,独立账户为侧袋账户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
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9、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届时本基金申购赎回
安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
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
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
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
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
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
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
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
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
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新三板
精选层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
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通证
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股票被调整进入创新层或基础
层或终止挂牌(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自调
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及时
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在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和结
束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其
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20%。 封闭期
内,本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开放期内,本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
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2、股票选择策略
(2)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策略
相比于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新三板市场挂牌公
司以创新型、成长型企业为主,业绩波动更大、持续盈利
能力的不确定性更强。 本基金投资已在新三板精选层市
场挂牌交易的股票除按照上述个股精选的策略之外,还
将重点通过量化筛选和定性分析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个股选择。
1)定性分析研究方面
本基金将重点选择有长期成长空间的、投资者认可
度高、流动性良好、估值合理、创新能力强的优质公司,同
时重点关注符合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标准的公司。在个股
精选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公司所在行业的竞争格局
以及未来的变化趋势、选取具备特色的公司或细分领域
内的龙头企业。考虑到新三板市场估值整体低于创业板、
科创板市场,再挑选出备选个股之后,通过筛选科创板、
创业板中的对标公司,对备选个股进行估值对比,选取其
中性价比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公司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2)定量分析
本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股票将考量公司的成
长性、行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并重点关注具有良好成长
性、创新能力的行业龙头公司。
成长性具体考察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
增长率、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
行业竞争力主要通过产品竞争力、市场占有率等指
标和产业链上下游等角度进行交叉验证;
创新能力具体考察研发投入总额、研发投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新产品研发能力等指标。
本基金还将重点评估估值水平;具体将结合相对价
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现率(P/CF)、企业
价值倍数(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贴现现金流
(DCF)),同时通过与科创板和创业板的可比公司、同行业
竞争对手进行交叉对比和动态调整,判断相关个股的是
否处于合理价格区间。
考虑到与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相比,新三板
精选层挂牌的股票流动性相对较弱,本基金还将重点评
估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股票的成交量、换手率、交易天数和
做市商数量,综合考量拟投资标的的流动性。
除上述个股精选的标准外,本基金投资的新三板精
选层挂牌股票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①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2亿元;
②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正;
③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8000万元;
④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2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
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前述定量指标评估可投资的
股票。在两次评估期间,对于最近一次评估未纳入范围的
股票(如新股等),若满足前述指标,基金管理人可以将该
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评估范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
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开放期内,本
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股票被调整进入创新
层或基础层或终止挂牌(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
外),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
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
(14)本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
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
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
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
除第(2)、(9)、(13)、(14)、(15)、(16)、(18)、(20)项规
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第(13)、(14)、(1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需承担新三板
市场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流动性风险、挂牌公司经营风险、挂牌公司降层风险、终
止挂牌的风险和精选层市场股价波动风险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
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
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
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在开放期开始前一
个月和结束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该
比例限制),其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2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2、股票选择策略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
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
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
算;
除第(2)、(9)、(13)、(15)、(17)项规定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
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
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或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未挂牌的股票和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
法对新三板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并妥善留存估值数据和
依据;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信息。
第十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
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
定。
第十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十四)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
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
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
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
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
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参与融
资及转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股票被调整进入创
新层或基础层或终止挂牌(因转板上市被调出
精选层的除外),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
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
投资组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在开
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和结束后一个月以及开放
期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其中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20%。封闭期
内,本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开放期内,本基金
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
选层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
层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股票被调整进入创
新层或基础层或终止挂牌(因转板上市被调出
精选层的除外),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
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
投资组合;
(14)本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
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
除第(2)、(9)、(13)、(14)、(15)、(16)、
(18)、(20)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3)、(14)、
(1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
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投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参与融
资及转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在开
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和结束后一个月以及开放
期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其中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2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第(2)、(9)、(13)、(15)、(17)项规定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未挂牌的股票和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
公允估值方法对新三板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并
妥善留存估值数据和依据;基金管理人可基于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
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一、基
金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