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0年8
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77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20年9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
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等相关的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设置了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含当
日),投资人无法随时赎回(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除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
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对基金的投资、基
金资产估值和风险揭示等章节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1月2日。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27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9
第一部分 绪言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
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3
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止的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收取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联系人:邹莉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钟鸣远 45.03%
深圳博远协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0%
黄军锋 4.99%
胡隽 4.99%
姜俊 4.99%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胡隽先生,董事长,毕业于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历任中
粮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职员,中粮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北京布鲁
斯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钟鸣远先生,董事,毕业于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策略研究员,新
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军锋先生,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执行经理,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工程部总经理。
方齐云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武汉大学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经济学博士学
位。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华中工学院经济系助教,孝
感广播电视大学助教、讲师,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
王少平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清华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现
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武汉水电大学数学系助教、讲师,湖北省计划管
理学院、湖北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
廖俊平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历任武汉城建学院助教、讲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讲师、副
教授。
2、监事
杨湧先生,执行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
及客服部销售经理。历任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柜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主办科员,深圳分行南山支行任客户经理。
苏甦女士,执行监事,毕业于康涅狄格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现
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经理。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员,联合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
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钟鸣远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杜鹏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
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
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
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黄军锋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姜俊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行软件中心软
件工程师、项目经理,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咨询顾问,深圳证券通
信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二)拟任基金经理
钟鸣远先生,中国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简介同上。2019年11月19日起任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远双债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8日起任博远博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0年9月30日起任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余丽旋女士,中国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国注
册会计师(CPA)非执业会员。现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部部门负责
人。曾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
26日起任博远鑫享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
委员2名。名单如下:
钟鸣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军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谭飞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行业研究主管。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健
康技术与信息科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师、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及项目经理、深圳前海润泽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大健康产业分析师。
(四)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