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重要提示
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2020年8
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88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策、经济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
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本基金的客户中包含特定机构投资者,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可能高于50%,存在因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引发基金合同
终止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6
十、基金的财产 ................................................................................................................. 4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六、侧袋机制 ................................................................................................................. 61
十七、风险揭示 .................................................................................................................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99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3
一、绪言
《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投资风险、相关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 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8. 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含)
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开放
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发起资金的金
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
金
58.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
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59.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7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范宇
成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1.50%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50%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范宇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总经理级、主持工作),太平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李宏先生,董事。金融学学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上海财政证
券公司肇嘉浜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助理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等职。
尤象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
信息官、代督察长,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信实业银行、财政部、兴业银行、
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璐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
亿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工
作。
吴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仲裁员资格、律
师资格。曾任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内控合规
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宝山支公司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监察部总经理、风险管理及合规部
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纪委书记、首席信息官等职务,并曾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吴璐瑶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
务会计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华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助理财务总监、财务高级总监、稽核部高级经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经理,北京铁路通信公司成本核算组长等。
ThomasAdamShippey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士。现任安石集
团战略发展总监兼安石集团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任
执行董事职务。
胡志浩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现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全球经济
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金融财贸所负责人、副研究员,
《河南金融发展报告暨河南金融蓝皮书》副主编。曾任职于跨国公司、投资银行等相关企业。
于春海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主任、中
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
究员、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及瞭望智库入驻专家。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第三研究院第三设计部任助理工程师。
2、监事会成员
陈沫先生,监事会主席。民革党员,大专。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曾任职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历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
术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
王立婷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
经理。曾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投后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管理部信用评级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经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联合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等。
罗鸣先生,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学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特华博士后科
研工作站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经理
(部长)。曾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计划专业责任人、战略拓展一部总经理、北
方项目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助理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团委副书记、机关团委书记,原中国保监会人事教育部干部二
处主任科员、人事教育部组织处副主任科员等。
王伟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
司研究部副总监。曾任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受托管理部室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投资管
理部经理;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战略规划部助理总经理;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资深研究员、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陈新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工学学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丹东电子研究设计院研究室主任;丹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营
业部IT工程师;华泰资管资深IT工程师;永诚保险资管信息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赵霖先生,职工监事。FRM,工程及经济学双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
本公司稽核风控部(纪委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