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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
相应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自 2022 年 12 月 16 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工作。届时转换
完成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
理职责。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上述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拟进行相应修订,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实际情况更新部分表述,修订内
容详见附件《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
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时间以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生
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
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
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
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4 日
3
附件:易方达科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
道 188 号 6 层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
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
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
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4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
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
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付金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
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
场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
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
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
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
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
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
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为
证券交易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
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
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六、指令的
发送、确认
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
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
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
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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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
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
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
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
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
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
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
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
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
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
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
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
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
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
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
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
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
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