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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惠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国泰惠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2663号文《关于准予国泰惠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并依据中国证
监会机构部函【2021】2980号文《关于国泰惠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进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2月24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6、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如设置,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募集规模控制的方案详
见届时公告。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和
电子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详见“七(三)2、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地点、
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
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
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
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
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9、持有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等的个人投
资者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
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基金
申购、基金转换、基金赎回、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10、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
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2021年9月24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等指定网站上的《国
泰惠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
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
将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13、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
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14、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或其他销售机
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5、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
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
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因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
生的运作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
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
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本公告及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
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17、关于投资人身份证更新的提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
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
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
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
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或者您
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其将不能作为居民合法
证件在本公司办理任何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业务,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
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国泰惠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泰惠元混合
基金代码:010538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七(三)销
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七(三)2、其他销售机构”。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2月24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一)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所得利息为3.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3.00)/1.00=9,943.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资金利息为3.00元,则可得到9,943.36
份基金份额。
(十二)认购方式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本基金募集期单一投资人的累计认购比例达到或超过50%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
确认的方法对该投资人持有上限进行控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
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三)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
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
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
认购费)。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至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同名的银行存折或/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3)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4)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及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未填写者提
交);
(5)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
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
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直销个人客户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3645921375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092802
d、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g、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69260018800003927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车墩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1290051435
h、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8200188000394309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3290050010
(2)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
真至本公司直销柜台。
(3)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6、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已开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7、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认购本基
金,认购期内提供7×24小时认购服务。
(二)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
购费)。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的正本或副本原件
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法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4)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
复印件;
(6)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及机构税收身份声明文件(未填写者提交);
(7)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8)其它根据监管要求、银行间交易开户等交易场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
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
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投资者业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购)申请书》;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资金划拨:
(1)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3645921375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092802
d、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g、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69260018800003927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车墩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1290051435
h、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8200188000394309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3290050010
(2)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国泰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
真至直销柜台。
(3)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二)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打印确认单。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
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销售机构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晨斌、魏佳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