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淳厚安心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20】283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
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摊余
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暂停运作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74
附件一 .................................................................. 75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附件二 .................................................................. 75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7
第一部分 绪言
《淳厚安心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淳厚安心87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淳厚安心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淳厚安心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淳厚安心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淳厚安心87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淳厚安心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淳厚安心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淳厚安心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以87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87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87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
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或下一个封闭
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开放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70号6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778号丁香国际西塔7楼
法定代表人:邢媛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8〕1618号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000-9738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邢媛 3,120 31.2%
2 柳志伟 2,600 26%
3 李雄厚 2,100 21%
4 李文忠 1,000 10%
5 董卫军 1,000 10%
6 聂日明 180 1.8%
合计 10,000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雄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联席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淳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邢媛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大区经理、华东区副总
监、渠道总部副总监、营销总部副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理财部总监、渠道理财
部总监兼机构理财部总监,上海同安投资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董卫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基金运营部总
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助理。现任淳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聂日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与
金融政策、城市化进程中的经济与社会政策、转型经济及政治转型研究。
孙煜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常务副总裁,深圳证券交易
所行政总监,深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中国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CEO,鹏华基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专职董事,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主
要分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公司顾问。
蒋琼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长沙金鹏实业银行信贷计划经理,光大证券长沙营业
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香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驻深办事处主任,
富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部总经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湖南天华
油茶科技股份公司总裁。
周非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曾在湖南省云天律师事务所,深圳市
五洲经济律师事务所,广东君逸律师事务,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任专职律
师。现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监事会成员
沈东杰先生:执行监事,硕士。曾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主任科员。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李雄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邢媛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谢芳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稽查处干部,上海证管办上市公
司处主任科员,上海证管办党委(纪检)办公室副主任,上海证监局党委(纪检)办公室副
主任,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处
长,上海证监局基金处处长。
董卫军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远新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经理,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总监、处长。
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技术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祁洁萍女士:硕士,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曾任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总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
顾问、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债券研究员。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总经理邢媛、副总经理董卫军、研究总监薛莉丽、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祁洁萍、投资副总监陈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邢媛担任。讨
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进行运作。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