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聚远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上银聚远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
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聚远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银聚远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聚远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银聚远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聚远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聚远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所对应的第87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87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含),依此类推,如上述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
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
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
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41、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2、《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上银聚远鑫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87个
日历月的期间。本基金首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第87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87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含),依此类推,如上述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
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
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
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进入开放期
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
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
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有效申购
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
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
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同时,为避
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
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
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
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
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
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
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排,提前公告开放
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封闭期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基
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4、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
费。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