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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2年4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21年7月21日证监许可[2021]247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集中
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周期变化、财政
与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
该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
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由于本基金的
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特别留意本基金的开放日期,若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也不进行股票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
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
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
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
决策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2年4月23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1
年8月20日。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43
十、基金的财产 ...........................................................................................................................................5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六、侧袋机制 ...........................................................................................................................................71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1
一、绪言
《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顺景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
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封闭期: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
括该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
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
35、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简称“规定报刊”)和/或《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
理,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
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
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
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
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
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
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管理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
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贸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
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
员会常务理事、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
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央财经学院保险系主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执
行院长、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湾
东吴大学客座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陈铭刚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计算机科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中国运营办公室董事。曾任瑞银投资银行信息技术部董事。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
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陈雄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智能客服部部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
商务部部门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及客服部副总监,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零售直销部电商主管,中国平安直通咨询有限公司移动平台室主任,中
国平安集团总部发展改革中心手机项目组组长,深圳人民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业务拓
展处产品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网络银行部技术经理。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
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
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
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侃,基金经理,中国籍,德国帕德博恩大学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任德国帕德博恩大学统计与计量经济学小组助理研究员,
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任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部信用分析
师,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估部信用分析
师,2016年8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9年12月9日至
2020年10月21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
理,2020年10月22日起担任国投瑞银顺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11月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顺悦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2月2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和
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顺荣39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4月9日起兼任国投瑞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8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1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恒誉90天持有期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宋璐,基金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2012
年6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估部助理经理。2015
年3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
7月25日担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国投瑞银景气混合、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国
投瑞银稳健增长混合、国投瑞银锐意改革混合、国投瑞银新丝路混合(LOF)基金的
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7月26日起担任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7年3月1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11月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泓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顺
源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顺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0年11月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5月18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成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7月3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和旭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4月2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曾于2017年5月6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7年5月13日至2018年10月10日
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7年5月
13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于2017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优选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7年5月6日至2019年10月22日期间担任国投
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9年7月13日至2020年
3月5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9年7月13
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兴颐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于2018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顺银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9年7月13日至2021年3月5日期
间担任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7
年5月13日至2021年6月3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于2020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21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顺荣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22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奇贤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专户投资
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
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
工作。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
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
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
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
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
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
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3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
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
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
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206只。至
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
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2100.4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
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
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 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贾亚莉、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网站关于代销机构名录的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陈熹、施翊洲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1年7月21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475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包括该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
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7月15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即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22年7月15日至2022
年7月21日的5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即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以此类推。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 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确
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60%÷(1+0.60%)=59.64元
净认购金额=10,000-59.64=9,940.36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9,950.36份。
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规定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有
关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5)本基金可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
关公告。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基金合同将终止
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
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情况。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开放期内,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
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
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500万元≤M 0元/笔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7日 1.50%
持有时间大于等于7天且少于一个封闭期 0.10%
持有时间满一个封闭期或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一个封闭期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
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
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0.6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60%÷(1+0.60%)=59.64元
净申购金额=10,000-59.64=9,940.36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67.0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适用的赎回
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适用的赎回费
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元。
例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适用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提交申购申请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提交赎回申请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
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应当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至全部赎回,延长的开放
期内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比例在前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
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开放期间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实
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也
不进行股票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
个月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并管理组合风
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
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
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
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
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
择策略和信用债投资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
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并考虑在封闭
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当
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
以此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
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
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
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3)类别选择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各类型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的
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各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
波动、信用转移概率、流动性溢价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
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本基金将基于不同类型信用债券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
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
建立不同类型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利差变动预测模型,并进行估值分析,由此
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
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的到
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所占
的投资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
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5)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进行各类型信用债券的个券选择时,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
平,在综合考虑个券信用等级、剩余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
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个券内在价值分析,从中重点选择具备以下
特征的个券: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等级将提升、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
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本基金将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根据对
宏观经济形势、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
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公司治理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
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
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
置预案。
本基金投资于AA级信用债的比例上限为信用债资产的20%,投资于AA+级信
用债的比例上限为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A级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
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
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类
债券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类债券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
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
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不包含中债资信评级)。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
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
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5、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设有固定收益部,结合各成员债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
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固定收益部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
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
种予以评估,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
比例。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
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召开,确定近期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
基金久期配置、券种配置等。同时,检讨投资业绩,提出近期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
师组合,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
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
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收
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
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
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
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
的前1个月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
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可以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
价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分配方案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
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基金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放期安排;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11、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
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本基金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
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
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
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
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类资产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
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详细规则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二)条的
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除每个开放期的前1个月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外,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无法完全规避市场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
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下降,有可能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本
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包括该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
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
性约束。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基金合
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
2)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3)某个开放期届满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触发约定情形而终止的风险。
4、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
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
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
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
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除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
也不进行股票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
个月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1个月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
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
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
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
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9、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
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
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
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
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规定开设和管理期货账户。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
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
值;
②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8)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应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
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
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顺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