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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22年7月12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2年7月12日,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5595),并于当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0916),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一30日 0.5%
30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非直销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2年7月12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
义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
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
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
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并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本基金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
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本基金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
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
费率、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具体可参见
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第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分别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分别披露开放
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2:《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
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交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交
银施罗德臻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一、基金费
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
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