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锐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1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4-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5-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6-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7-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8-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9-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0-1
十一、基金费用 ....................................... 11-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1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14-1
十五、禁止行为 ....................................... 15-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6-1
十七、违约责任 ....................................... 17-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18-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19-1
二十、其他事项 ....................................... 20-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21-1
鉴于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德邦锐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德邦锐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德邦锐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德邦锐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2] 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5.9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号《关于上海
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
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
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非券款兑付(非
DVP)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管理人未经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
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
账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两金调整、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