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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颐惠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5月23日
送出日期:2023年5月2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颐惠利一年持有期债券 基金代码 011089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颐惠利一年持有期债券A类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1089
下属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颐惠利一年持有期债券C类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1090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9月8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期
基金经理 彭成军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2021年9月8日
证券从业日期 2007年7月1日
其他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注: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持有期,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故投资者还将面临锁定持有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获得稳健收益,同时适当投资于具备良好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以
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3、股票投资策略;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注: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1年09月08日,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景顺长城景颐惠利一年持有期债券A类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认购费 M<1,000,000 0.60%
1,000,000≤M<3,000,000 0.40%
3,000,000≤M<5,000,000 0.20%
M≥5,000,000 1,000元/笔
申购费 (前收费) M<1,000,000 0.80%
1,000,000≤M<3,000,000 0.50%
3,000,000≤M<5,000,000 0.30%
M≥5,000,000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笔基金份额满一年持有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红
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在对应认购/申购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即可进行赎回或转换转出,不收取赎回费用。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70%
托管费 0.16%
销售服务费 景顺长城景颐惠利一年持有期债券A类 -
景顺长城景颐惠利一年持有期债券C类 0.4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
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
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2、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在国债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国债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
风险。
(2)基差风险
国债期货基差是指国债现货价格与国债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
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主要包括国债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本计划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
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
产生影响。
(4)国债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国债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
证金,国债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直接影响本计划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计划可
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委托财产本金的损失。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本基金投资人还
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4、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一年。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可以办理赎回或
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
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如该年度无此对应
日期,则取该月的最后一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
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故本基金投资人还将面临锁定持有期内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三、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2、流动性风险;3、管理风险;4、信用风险;5、操作和技术风险;6、合规性风险;7、
其他风险;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 重要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
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景顺长城景颐惠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
年12月16日证监许可【2020】348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
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
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
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景顺长城基金官方网站[www.igwfmc.com][客服电话:400-8888-606]
1、《景顺长城景颐惠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景颐惠利一年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景顺长城景颐惠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