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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银字/第号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信息披露32
十一、基金费用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9
十五、禁止行为4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十七、违约责任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50
二十一、不可抗力51
二十二、可分割性52
鉴于:
1.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
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本托管协议关于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表述,若有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抵触的,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16室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成立时间:2014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2014年7月3日至长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九泰
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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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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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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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并负责及时将更新
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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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托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造成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两个工作日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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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
理人及时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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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等约
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
其他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
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为基金财产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
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通过签订三方存管相关协议与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
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
转账方式划转至基金托管专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
的资金。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
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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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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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划款。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
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的确认回函之后,授权通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
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
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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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原则上不
少于2小时)。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
需时间,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基金托管人不对任
何文件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不负责审查划款指令的真实性,不负责审查相关交
易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即审核以下内容:仅对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等通过肉眼辨识的方式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进行比对,包括是否
相符、资金用途说明是否与所提供的交易依据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文件的约定、划款指令书面内容是否完整等,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的,
即视为通过表面审查。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中的编号不属于指令要素,属
于基金管理人内部业务信息,基金托管人不对指令编号承担任何审核职责;基金
管理人应确保其在划款指令通知书中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因划款指令
通知书编号重复、编号不连续、空缺导致的重复性扣款,所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划款指令书的真实性,不负责审查相关交易依
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全部承担。如因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
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
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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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
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使用传真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
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形式
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
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
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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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制定
选择的标准和程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对有关证券经纪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业务中的责任。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场内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
金或证券以交收,资金头寸或证券头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
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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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基
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期货账目,确
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3.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证券经纪机构处接收本基金的场内交易电子清
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之间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
的传输采用专线(深证通)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关于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
和接收的具体相关条款、各方当事人权利、责任及义务的具体约定以三方签署的
经纪服务协议为准。
(三)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
和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于每个开放日
15:00之前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递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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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
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3、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专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专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专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当日中午
12:00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划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对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当日基金
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现金红利发放日
12: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2、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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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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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按每日收盘
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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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
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
误的,应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需要报告和/
或披露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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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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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第2)小项、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银行、
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市
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
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表或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或通过电子方式复核确认。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或报告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或报告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
表及报告。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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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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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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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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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
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向已出具保密承诺函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投资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及其
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
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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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
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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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含税)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含税)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含税)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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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登记机构,并由登记机构代为支付给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其他费用
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银行间账户开立、查
询及交易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
费、仲裁费、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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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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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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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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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
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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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由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9)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
基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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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造成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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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进行保存。
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利并
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
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人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
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守约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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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
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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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的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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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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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不可抗力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
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
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
抗力事件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
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
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
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
义务。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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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
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各方将积极协商以达成有效的约定,且该有效约定
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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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九泰天兴量化智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