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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宏利中债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宏利中债1-5年国开债指数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持有人大会”或“会议”)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3 年6 月13 日至2023 年7 月13 日17:00 止,会议审议了《关于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注:基金名称自2023年6月20日起正式变更为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938,115.61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417,374.05 份的77.43%,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938,115.61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 元,律师费20,000 元,合计30,000 元。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列支。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7月17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修改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事项自2023年7月18日起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7 月18 日
公证书
(202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666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代理人:李娜、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23 年6 月10 日委托李娜、张诺向本
处提出申请,对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原名:泰达宏利中债1-5 年国开行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中债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
开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原名:泰达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泰达宏利中债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
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 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3 年6 月13 日
通过有关媒体(申请人网站及《证券日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23 年6 月
21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分别于2023年6月14日、2023 年6 月15 日发布了两
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7月13日17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
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3年7月17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在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中债1-5 年国
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的现
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娜、张诺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郑浩言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938,115.61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15,417,374.05份的77.43%,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
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11,938,115.61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 兹证明本次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中债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
会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
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2023 年7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