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0,887,980.87 12.68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8,934.33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8,805,723.30 12.0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7,061,282.68 92.10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59,201 31,660,694.80 9.82
2 300015 爱尔眼科 272,085 19,312,593.30 5.99
3 300776 帝尔激光 116,800 17,445,248.00 5.41
4 300327 中颖电子 189,100 16,116,993.00 5.00
5 603259 药明康德 99,020 15,505,541.80 4.81
6 002049 紫光国微 86,400 13,322,016.00 4.13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7 300347 泰格医药 68,100 13,163,730.00 4.08
8 300390 天华超净 268,900 12,915,267.00 4.00
9 002241 歌尔股份 287,500 12,287,750.00 3.81
10 300957 贝泰妮 40,230 10,925,886.21 3.39
3.2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016,000.00 1.5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031,500.00 4.6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031,500.00 4.6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48,100.00 0.0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295,600.00 6.2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00314 20进出14 150,000 15,031,500.00 4.66
2 019640 20国债10 50,160 5,016,000.00 1.56
3 127038 国微转债 1,641 164,100.00 0.05
4 113050 南银转债 840 84,000.00 0.0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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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更新)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16,533.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6,427.37
5 应收申购款 92,213.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85,174.1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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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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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东吴行业轮动基金历史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04.23-2008.12.31 -26.56% 1.63% -31.79% 2.31% 5.23% -0.68%
2009.01.01-2009.12.31 42.10% 1.71% 72.60% 1.54% -30.50% 0.17%
2010.01.01-2010.12.31 19.05% 1.71% -8.88% 1.19% 27.93% 0.52%
2011.01.01-2011.12.31 -37.26% 1.66% -17.81% 0.98% -19.45% 0.68%
2012.01.01-2012.12.31 -2.86% 1.90% 6.67% 0.96% -9.53% 0.94%
2013.01.01-2013.12.31 -26.13% 1.70% -5.29% 1.05% -20.84% 0.65%
2014.01.01-2014.12.31 23.88% 1.21% 41.10% 0.92% -17.22% 0.29%
2015.01.01-2015.12.31 32.94% 3.29% 6.10% 1.87% 26.84% 1.42%
2016.01.01-2016.12.31 -9.50% 2.18% -7.96% 1.05% -1.54% 1.13%
2017.01.01-2017.12.31 0.15% 1.21% 16.25% 0.48% -16.10% 0.73%
2018.01.01-2018.12.31 -41.71% 1.92% -16.77% 1.00% -24.94% 0.92%
2019.01.01-2019.12.31 55.09% 1.33% 28.29% 0.93% 26.80% 0.40%
2020.01.01-2020.12.31 73.33% 1.77% 21.17% 1.07% 52.16% 0.70%
2021.01.01-2021.06.30 6.07% 1.64% 0.76% 0.99% 5.31% 0.65%
2008.04.23-2021.06.30 38.76% 1.86% 64.52% 1.22% -25.76% 0.64%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1.21-2021.06.30 -0.46% 1.55% -2.98% 0.98% 2.52% 0.57%
注:1、比较基准=75%*沪深300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2、本基金于2021年1月21日开始分为A、C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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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吴行业轮动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历史走势图: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比较基准=75%*沪深300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2、本基金于2021年1月21日开始分为A、C两类,C类基金份额的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与A类
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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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账户相独立。基金专用账户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
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承担基金财产本身债务之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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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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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差错的确认与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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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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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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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章节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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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
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12次,至少分配1次,
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实现净收益的50%;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公告,
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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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1、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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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4、投资交易费用;
5、银行划汇费用;
6、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4项至第9项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后,基金托管人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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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本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报表
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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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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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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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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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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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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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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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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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及特定资
产的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
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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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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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
因此会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
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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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引发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拟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述资产均存在规
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
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
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
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景气
程度、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
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
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
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
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
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
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
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
动性情况良好。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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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
(3)本基金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投资者可能面临所查询到的净值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投资
的市场价值的风险。
3、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
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另外,在精
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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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
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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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
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二)基金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成立: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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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3)
清偿基金债务;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
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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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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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
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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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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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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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红款项划
往指定账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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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9)变更《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
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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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
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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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第一,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第二,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第一,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第二,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三,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第四,上述第三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第五,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更、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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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2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5
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第一,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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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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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公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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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资产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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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
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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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邓晖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成立时间:2004年9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95577
传真:(010)85238680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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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各类有价债券、权证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成长优势、
估值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能够提供固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债、企业债、
可转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产品。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同时,权证等有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也可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配置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的
配置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③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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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④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十,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⑤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⑥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⑦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⑨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⑩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⑤、⑧、⑨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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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及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以书
面方式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加盖公章,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
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对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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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基金管理人在
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交易对手存在违约
风险时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存款的核心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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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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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
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清
算和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无关的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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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进行报备;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
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由基金管理人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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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8、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次月开始后的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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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更新)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对账单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和纸质对账单服务。每
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通过邮件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
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月度,或一季度或一年度内所有
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
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且选择纸质对
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该持有人最近一年度纸质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
基金公司网站下载电子对账单或拨打基金公司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亦可通过销
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
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方法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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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更新)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在每个工作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资料修改、疑难解答、客户投诉/意见/建议处理、
信函补寄、基金信息的定制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公司网站可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信息定制、在线账户查询、信息下载、专家在线咨询、
举办网上活动等。
客户还可通过公司网站直接进行网上交易,享受一站式服务。
公司网站:www.s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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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更新)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0年08月04日在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
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2020年08月05日在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
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摘要》;
(3)2020年0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督察长变更的公告》;
(4)2020年08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的公告》;
(5)2020年0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
(6)2020年0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
上公告了《关于《东吴嘉禾优势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和《东
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更正公告》;
(7)2020年0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
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产品资料概要》;
(8)2020年0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的公告》;
(9)2020年0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手机APP、微信服务号认
购、申购(含定期定额)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0)2020年0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在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1)2020年0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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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更新)
(12)2020年09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
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产品资料概要》;
(13)2020年09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14)2020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
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15)2020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16)2020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17)2020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8)2020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0年3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19)2020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20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1)2020年11月0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
的公告》;
(22)2020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暂停农行网银
直连支付开户与签约业务的公告》;
(23)2020年12月0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部分代销机构费率优惠
的公告》;
(24)2020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基金销售平台费率优惠的公告》;
(25)2020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26)2020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任职公告》;
(27)2020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2020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9)2020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30)2021年01月01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2020年年度资产净值公告》;
(31)2021年01月0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攀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32)2021年01月0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33)2021年0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34)2021年0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
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35)2021年0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
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36)2021年0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喜鹊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37)2021年0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38)2021年01月20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2021年01月20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2021年0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招商银行直付通服
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41)2021年0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4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42)2021年01月22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43)2021年0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
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计
算与披露方法的说明公告》;
(44)2021年0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蛋卷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45)2021年01月25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及产品资料概要》;
(46)2021年0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在北京植
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47)2021年0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在华瑞保
险销售有限公司的定期定额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48)2021年0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49)2021年0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深圳市金
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50)2021年0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在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51)2021年02月0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民商基金
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52)2021年02月0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基金直销账户的公告》;
(53)2021年0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众惠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54)2021年03月0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东吴配置优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55)2021年03月0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56)2021年03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弘业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57)2021年0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在东方财
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58)2021年0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爱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59)2021年03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60)2021年0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61)2021年03月31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62)2021年04月0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
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63)2021年04月0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耕传承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64)2021年04月0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65)2021年0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66)2021年04月15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67)2021年0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68)2021年0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1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69)2021年0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粤开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70)2021年06月0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腾安基金
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71)2021年06月0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2021年06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财咨道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73)2021年0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使用招商银行直付通服
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74)2021年0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恢复农行网银
直连支付开户与签约业务的公告》;
(75)2021年0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76)2021年0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关于在公司直销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77)2021年06月25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谨防虚假APP、网站、二维码、公众号诈骗的风险提示》;
(78)2021年0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79)2021年0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在深圳市
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80)2021年07月01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2021年半年度基金净值公告》;
(81)2021年07月0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东吴基金手机APP服
务及微信服务号交易功能的公告》;
(82)2021年07月0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网上交易平台开展转
换业务申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83)2021年0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补充提示》;
(84)2021年0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鼎信汇金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85)2021年0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鼎信汇金(北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86)2021年0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2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87)2021年07月20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88)2021年07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89)2021年0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90)2021年0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
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91)2021年07月27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2021年07月27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3)2021年0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
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94)2021年07月30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按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