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8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发售公告: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B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D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分设A、B、D
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
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分别公布A类、B类基
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包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
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
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指A类、B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
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D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
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份
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
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上市交易: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B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
作。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上市;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登记结算系统: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D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外: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ET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折算后A类、
B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为A、B、D三类基金份额,A类、B类基金份额为场内基金份额,
D类基金份额为场外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用,并分别公布A类、B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份额折算前为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三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A类、B类基金份额在
场内申购和赎回,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买卖时只使用一
个共同的基金代码。D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别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类、B类和D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
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余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售。基金投资者在募
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
认购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
购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D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
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及具体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
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相应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A类、B类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人民币100.00元(份额折算前为1.00元),D类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
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D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4、当日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卖出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如注册登记机构
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分红权益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5、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D类基
金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D类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D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期间的利息损失由投资人
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