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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将自2022年1月17日起正式生效,并自同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自2022年1月20日起开始办理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定期开放赎回,2022年度的赎回、转换转出开放日期详见本公司网站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各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3892)后,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1277)。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每一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
3、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长短收取赎回费,并按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提销售服务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费用类型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50 万元 1.50%
0%
50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
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7 日 1.50% 持有期限(N)<7 日 1.50%
7日≤N<14 日 1.00% 7日≤N<30 日 0.50% 14日≤N<30 日 0.75%
30日≤N<180 日 0.50% N≥30 日 0% N≥180 日 0%
销售服务费率 0% 0.60%
管理费率 1.50%
托管费率 0.25%
4、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与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5、其他事项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2)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http://www.boscam.com.cn
(2)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①上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https://trade.boscam.com.cn/etrading/
②上银基金微信服务号
微信号:“上银基金”或“shangyinjijin”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C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我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就上述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上银科技驱动双周定期可赎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 “《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 法》”)、《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信息披 露办 法》”)、《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20、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
者
21、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按 照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 资的 境外
法人
22、投资人、投资 者:指个 人投 资者、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无
20、合格境 外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期 货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 订)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
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期货 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 者:指个 人投 资者、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新增加:
59、销 售 服 务 费 :指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的费用
60、A 类基金 份额 :指在投 资人 申购时 收取 申
购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中计 提销 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 份额 :指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且 不收取 申购 费用的 基金 份
额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新增加: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用及 销售服 务费 收取方 式
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在投 资人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 人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 而 是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分
别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 者转 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或转换转入申请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申购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的
价格。投资人在非赎回开放期内 ,或在 赎回开 放期
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赎 回或者 转换 转
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 者转 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或转换转入申请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申购开 放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申
购的价格。投资人在非赎回开放 期内 ,或在赎 回开
放期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 出赎回 或者 转
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 明书。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3、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及基金 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 分别 计算 和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 基金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 特殊 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 概要中 列示 。 申购 的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上 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不 列入 基金财 产;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在 赎 回 开 放 期 内 ,发
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第(1)项办理,亦可 以对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全部 接受 和确认 , 并按
当日赎回比例办理且支付不得 低于 前一 工作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赎 回 金 额 的 基 础
上,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措施。即对于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困 难或 认为全 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对赎 回款 项进行
延缓 支付,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延 缓 支 付 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 请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工 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 超过 赎回开 放期 的,基
金管理人在赎回开放期外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继 续
办理赎回申请, 赎回开 放期外 延期 办理的 期限 最
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回开放期 外延 期办理
期间不接受新的赎回申 请。 部 分延期 赎回 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
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在 赎 回 开 放 期 内 ,发
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第(1)项办理,亦可 以对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 请全部 接受 和确认 , 并按
当日赎回比例办理且支付不得 低于 前一 工作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赎 回 金 额 的 基 础
上,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措施。即对于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 项有困 难或 认为全 额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对赎 回款 项进行
延缓 支付,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延 缓 支 付 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 请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工 作
日 的该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类推。 因此导致延 期办理 期限 超过赎 回开 放期
的, 基金管理人在赎回开放 期外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 赎 回开放 期外 延期办 理的
期限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赎回开 放期 外延
期办理期间不接受新的赎 回申 请。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2、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2、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估 值日 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最 低年
限;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调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
准;
2、在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在对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 费率、调 低销 售
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 更或增 加收 费方 式, 或者
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分类规则;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 下的净 值精 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 大额赎 回情 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 视为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同 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加:
3、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财产 中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无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 3-9 项 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等致 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 本基 金市场 推广 、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
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 有所不 同。 本 基金同 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在 规定
网 站 披 露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工 作日的 次日 , 通过 规
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 者营 业网点 披露 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 于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
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 站披 露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在 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工 作日的 次日 , 通过 规
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 者营 业网点 披露 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 于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
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 站披 露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并登载 在规 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 费、申购 费、赎 回费等 费用 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并登载 在规 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事件:
15、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该 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 算报 告等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书面 或电
子确认。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 算报告 等相 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书面 或
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存 20 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将与正文保持一致。
托管协议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
行为。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均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 立大额 赎回 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并按 规定 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以 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一)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均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 急调 整机制 。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 果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以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 交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外 公
布。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 视为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算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 、行政 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 期报告 、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 算报告 等相 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书面 或
电子确认。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行政 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 报告 等相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书面
或电子确认。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 本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 本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 有所不 同。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一 、 基 金 费
用 无
新增加: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等致 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 一 、 基 金 费
用
(五)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 率,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
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需于 调整 实施 前书面 告
知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销 售服务
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调 低基 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 费 率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 调整 管理费 、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需 于调 整实施 前书 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
记 录、账册 、报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都 应当按 规
定 的期限 保 管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20 年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
记 录、账册 、报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都 应当按 规
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 限不 低于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最低期限。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存 20 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