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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鹏华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鹏华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鹏华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2年7月22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及接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导致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