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鑫瑞科技
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
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机构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7、封闭期:本基金以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
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6个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
日,以此类推。
38、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
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
理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9、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后续月度
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后续月度的最后一日。如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即开放期内定期开放运作的方式。
本基金以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开放期内,投资人可申请办理申购、
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的次日(含该日)起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其中,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后续月度无此
对应日期,则取后续月度的最后一日。如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或需
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
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精选科技先锋主题股票进
行投资,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分别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