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长
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
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9月25日证监许可〔2020〕2355号文准予
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2日证监许可〔2021〕689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4、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
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
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5、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先锋
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在每个开放期
前15个工作日至本开放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
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6、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7、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基金,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和转换,且本基金不上市
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可通过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来实现本基金的流动性,但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红利再投资除外)。本基金在开放期结束后进入下一
封闭期,如投资者在开放期不赎回基金份额,则需持有本基金至下一封闭期结束才能赎回基
金份额,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8、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9、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会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
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国债期货还面临到期日风险和强制平仓风险。
10、 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基金。
11、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
风险。
12、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4、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
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85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一部分 绪言
《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
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
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37、封闭期:本基金以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
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
应的第6个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6个月后
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
38、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
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9、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后续月度无此对应日
期,则取后续月度的最后一日。如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设立日期: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昱
联系电话:021-2032 999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杭州景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国家轻工业部政
策法规司、质量标准司主任科员,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稽查
部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局长助理,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行政处罚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正局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党
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
黄海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商洛邮政局副局长、陕西邮政储汇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一部总经理,西安财金合作发展基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高斌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
监会驻深圳证券交易所督察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
理,期间兼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
裁。
范欢欢女士,董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产品经理、
投资研究部研究助理、总裁办投后管理等岗位,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
经理。
谭卫东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曾任
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副主管、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辽宁
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监控部
总经理、长安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咸通(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汪钦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和中创前海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安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田高良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西安秦川机械厂厂部办公室经济秘书,陕西
财经学院会计系讲师,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讲师、副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实习研究员、副
主任兼助理研究员,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等职,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办主
任兼副研究员,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秦华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办公室秘书、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二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商业信贷部主管、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党总支书记、行长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现任国农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总监。
2、监事会成员
孔舰先生,监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原子能研究院资产经营处项目经理,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战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江西电力职大助教,
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
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汪钦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曾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支部书记、
兼任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博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等职。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负责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部高级经理、投资管
理部经理助理、交易室交易主管、基金经理,申万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筹)固定收益负责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闫世新先生,首席信息官,大专。曾就职于江苏维维集团、上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
圳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信息技术工作,曾任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