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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高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2年3月2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证券交易、结算将通过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和结算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的修订相应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并修改法律文件事宜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全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在《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三)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咨询或查询有关详情。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长安鑫瑞科技先锋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各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及接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的证券经纪机构及期货经纪机构负有责任;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