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17日证监许可[2021]870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
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
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60%-95%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普通债券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
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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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
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券提前赎回风险、再投资风险和SPV
违约风险等。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
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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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2
九、基金的投资.............................................................................................................................42
十、基金的财产.............................................................................................................................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六、侧袋机制.............................................................................................................................69
十七、风险揭示.............................................................................................................................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5
二十三、备查文件.........................................................................................................................8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10
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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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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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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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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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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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持有期。在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
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持有期期满后(含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
赎回。
47、一年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48、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一年持有
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
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9、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
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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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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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Northleaf Capital Partners 董事、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
理学院院长顾问委员会委员等。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资。
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华夏时代前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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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曾任中信证券
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主持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
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上
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托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民
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
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会计
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
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
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
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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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基金经
理等。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
总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