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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21年4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1307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
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
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25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8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52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安裕
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安裕
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第166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
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
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
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每笔有效认购或申购的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
期,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以
申请赎回。认、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
请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的
1年对日,若1年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
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
2017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Pierre-Axel Margulies先生,董事。法国国籍,法国里昂商学院,公司金融
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2016年参加欧洲工商管理学院MBA项目。2012年至2015
年进入通用资本担任商业发展部副总监,负责收购及并购业务。2016 年加入布
鲁克菲尔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 2017加入贝恩公司任顾问。2018年至今加入安
盛投资,2018年至2019年任战略与企业财务官,2020年起至2022年8月任总
裁办公室主任。现任安盛投资中国区经理。2022年8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并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年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林忠汉(LAM, Chung Han Terence)先生,董事。英国国籍,拥有英国伦敦
大学学士学位。在加入安盛投资管理亚洲之前,曾任职于多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包括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公司、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公
司和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等,担任高级业务发展和产品管理等多个高级职位,
覆盖亚太地区。自2010年起,加入安盛投资管理,目前担任亚太区董事总经理,
核心业务销售及市场推广总监、亚太区客户业务负责人以及安盛投资亚洲执行委
员会成员。林忠汉过去20年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包括服务多种重要的亚太区机
构及零售客户,如中央银行、主权基金、保险公司及私人银行等。 2022年8月
起,担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袁涛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具备19年武警上海市边防总队
管理工作经历,2018年起在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历任纪委书记、党委书
记、副总裁,主要负责金融股权运作、存量资产处置以及风控合规工作等。2022
年6月起至今担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
经营管理工作。2022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年4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年金
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
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总
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
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
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现任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副
书记。2021年11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1994
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
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1
年11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
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校长、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BOSCH讲席教授、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协鑫集成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
程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叶顺先生曾任IDG
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
着汽车、电子产业近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
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
记职务。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
所博士。1973年参加工作。1983年2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
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年6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2年7月至2021年5月先后担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
心研究院执行院长、院长。自2020年8月至今,担任全球金融科技学院董事。
2021年5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常务副主任。自2021年9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
自2020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年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2015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15年法律合
规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 2006-2007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
(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年期间,任摩
根芒萨尔投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
年加入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年8月起至今,
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许贤斌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
营交易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交易主管。2011年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之职。自2022
年12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任帅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甫瀚投资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风险咨询顾问、耀鸿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经理。2015年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风险
管理部业务主管,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自2022年10月起,兼任本
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1994
年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
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1
年11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
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8月起,
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
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3月起加盟本公司,
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年5月
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
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2018年5月30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0
年3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中关村证券(现为安信
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经理、诺安基金
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北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2013年12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12月进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2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7月起兼任上海分
公司负责人。
邓列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IT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
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2020年3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20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信息官。
顾佳女士,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工作。2007年
10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部业务经理、监察部
经理、合规风控部总经理。2021年4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年4月起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蒋佳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企业管理学
硕士,2006年至2008年任职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资金部,2009年至2011
年任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担任投资经理,2011年至2015年任职
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5年至2018年任职中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研中心,历任基金经理和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6月加盟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总监助理、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
2023年4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褚艳辉先生,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年8月至2008年4月间曾在
上海信息中心担任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员。2008年5月到2010年9月在爱建证
券公司担任制造与消费大类行业高级研究员,后在上海汽车财务公司短暂担任投
资经理助理之职。2011年4月加盟本公司担任高级行业研究员。2013年2月至
2014年6月,担任本公司权益类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公司绝对收益部总经
理。2014年7月至2018年11月,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21年3月,担任公司旗下浦银
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1年8
月担任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6月起,担
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4月至2023年5月担任浦银安盛安久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年8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安恒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2023年5月,担任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三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
19日担任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7月
起,担任浦银安盛安远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至2022年12月担任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安弘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安荣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蒋佳良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曙亮先生,本公司FOF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曹治国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
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
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
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
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之上,公司建立了三层次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检查。所有员工必须经过岗位培训,
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
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
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层次为公司管理层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
部、财务部和信息技术部等部门的控制及管理。公司管理层、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财务部和信息技术部等部门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
和支持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审计部的监
督控制。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下设的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
长和内部审计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
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
终责任。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38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34名员工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55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
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23212909
传真:(021)232129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52433320
联系人:周蕾
经办律师:宣伟华、周蕾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珏、沈俐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
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系统、直销系统、资
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外
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
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
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
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
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
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307号文准予注册,于2021年8月12日至2021
年8月27日向社会公开募集。
本基金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0,29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
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A证券
投资基金为1,029,697,520.31份,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C证券投资
基金为22,664,263.55份,共计1,052,361,783.86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
投资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2,032.5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9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安裕回
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21年8月31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营销、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2021年11月30日开放了申购业务,于2022年8月31日开放
了赎回业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最短持有期内,
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
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已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有效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时,除直销机构(柜台方式)外,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0.1
元(含申购费),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或详见各销售机构网
点公告。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
份额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0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交易500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本基金对持有期超过1年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
金销售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
购份额为47,241.11份。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
购份额为47,619.05份。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缴纳赎回费,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
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
元。
(2)C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假设赎
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假设
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
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收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延期办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1)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2)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
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
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一方面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资产配置、久期管理、类属配置
进行动态管理,寻找各类资产的潜在良好投资机会。整体投资通过对风险的严格
控制,运用多种积极的资产管理增值策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宏观经济、估值水平、流动
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投资
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进行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
产的合理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二)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
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
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
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
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
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类流动性指标的设置与监控,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赎回
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A,其中投资于AAA级别及
以上的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级别的
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的30%,投资于AA级别的信用债的
比例不高于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的2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
在本基金信用分析方面,为了确保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
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
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
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
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
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
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负债净额/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I
(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
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3)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
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
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
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
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
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
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适宜
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
利差。
5、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
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据
的投资。
(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股
票投资策略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入手,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
财务健康、获利能力强、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
司,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
地调查研究,选择出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精选策略构建组合。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考察行业在产业链上的位置、行业定价能力、行业发展趋势、行
业景气程度、行业成熟程度、行业内竞争格局等因素,来构造本基金选股策略。
(1)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
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产品提价能力强,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2)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相关行业
发展的国际经验,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行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律、居民收入支
出变化等经济因素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
找出最具发展潜力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3)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成本控制能力;
b.现有竞争状况;c.产品定价能力;d.新进入者的威胁;e.替代品的威胁等。本基
金重点投资那些行业内竞争规范、行业中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市场份额集中度的行
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
型基本面财务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具体策略上,主要从定量分析、定
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基本面财务,结合上市公司的
财务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趋势、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指
标等5个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数据可以信
赖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主要指标包括有:盈利能力指
标、增长趋势指标、运营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现金流指标。
(2)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同时
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和成
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并重点关注公
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主营产
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面是否具有成本优势,
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
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
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
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
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相
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3)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主要
分析方法包括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和对拟投资上市公司
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有:市净率
指标(PB)、市盈率指标(PE)、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指标(PEG)、市值/标准
化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NCF)、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
(EV/EBITDA)。
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获利能力强、
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
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选择出最具
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财务报表和损益表、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预测
状况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合理定价,并结合投资者的情绪和未来成长
的可持续性对未来基本面的演变进行研究,以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行业的发展
前景,遵循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
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
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
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80%+恒生指数收益率×5%。
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恒生指数收益率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沪深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
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
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
编制方法先进,指数信息透明度高,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具有很高的代表性;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
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停止发布或者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4,033,687.63 15.24
其中:股票 74,033,687.63 15.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67,726,294.40 75.72
其中:债券 367,726,294.40 75.7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13.70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743,254.55 9.01
8 其他资产 138,859.60 0.03
9 合计 485,639,082.4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593,800.00 0.96
C 制造业 39,210,811.16 8.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43,947.47 0.60
E 建筑业 4,666,200.00 0.98
F 批发和零售业 6,170,419.00 1.2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67,000.00 0.5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737,570.00 2.25
J 金融业 1,965,600.00 0.4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78,340.00 0.3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4,033,687.63 15.50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800 3,043,800.00 0.64
2 000063 中兴通讯 60,000 2,732,400.00 0.57
3 000034 神州数码 98,100 2,608,479.00 0.55
4 600028 中国石化 380,000 2,416,800.00 0.51
5 601816 京沪高铁 450,000 2,367,000.00 0.50
6 688012 中微公司 15,000 2,346,750.00 0.49
7 603979 金诚信 70,000 2,177,000.00 0.46
8 002236 大华股份 110,000 2,172,500.00 0.45
9 600426 华鲁恒升 70,000 2,144,100.00 0.45
10 600557 康缘药业 78,000 2,141,880.00 0.45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144,950.69 2.1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339,753.42 4.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27,388,770.40 68.5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852,819.89 2.06
9 其他 - -
10 合计 367,726,294.40 76.97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001578 20招商蛇口MTN002A 300,000 30,959,145.21 6.48
2 102100254 21广州地铁MTN003 300,000 30,595,200.00 6.40
3 102001784 20苏交通MTN005 200,000 20,641,637.26 4.32
4 102002066 20汇金MTN010A 200,000 20,542,219.18 4.30
5 102002301 20赣高速MTN004 200,000 20,525,835.62 4.30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围。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8,859.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8,859.6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A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④
2021年08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48% 0.16% 1.18% 0.16% -1.66% 0.00%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20% 0.21% -1.28% 0.27% -1.92% -0.06%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6月30日 -0.82% 0.21% 2.13% 0.18% -2.95% 0.03%
2021年08月31日至2023年06月30日 -4.45% 0.20% 2.01% 0.23% -6.46% -0.03%
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C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08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0.60% 0.16% 1.18% 0.16% -1.78% 0.00%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53% 0.21% -1.28% 0.27% -2.25% -0.06%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6月30日 -0.99% 0.21% 2.13% 0.18% -3.12% 0.03%
2021年08月31日至2023年06月30日 -5.06% 0.20% 2.01% 0.23% -7.07% -0.03%
(二)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
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A:
2021年08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
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C:
2021年08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等),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则应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作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若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
间价。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发现数据不符,双方应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发现数据不符,双方应协商
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发现数据不符,
双方应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资
产减值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A 类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一)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披露
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的具体收取安排详见启用侧袋机制时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
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其他销售机构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
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
险。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7、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
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等方式,积极
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本
基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限制,并且符合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监
管原则。因此,本基金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小。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2)摆动定价: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
下有所延迟。
4)暂停基金估值: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申购、赎回
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
5)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以及
低仓位权益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而面临较
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
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3、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
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
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本基金将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有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
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
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
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
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6)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7)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
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6、持有期锁定风险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1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
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
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7、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投资科创板股票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基金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年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出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等解决方案;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收益分配、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均需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资
产减值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A 类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发现数据不符,双方应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发现数据不符,双方应协商
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发现数据不符,
双方应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
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基金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
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滨江大道5189号地下1层、地上1层
至地上4层、地上6层至地上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1-7层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 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
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后,在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
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
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
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等),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
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则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作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若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等,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投资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数据估
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
中间价。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基金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不收取
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我们将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持有人可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
服务,如基金份额周净值、电子月度对账单。
3、电子直销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网(www.py-axa.com)、微信公众号(浦银
安盛微理财)及APP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
业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登录”后,即可7*24小时查询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
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浦银安盛微理财
6、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2022年08月10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五矿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22年08月24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兴
业银行银银平台新增代销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22年08月30日,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第1号;
4、2022年08月30日,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2022年08月31日,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中期报告;
6、2022年08月31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
7、2022年09月19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大连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22年10月26日,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第3季度报告;
9、2022年11月04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海通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2022年11月22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广发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22年11月28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浦发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12、2022年11月29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浦发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22年12月08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4、2023年01月19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平安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23年01月20日,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16、2023年02月27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平安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23年03月28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18、2023年03月31日,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2年年度报告;
19、2023年04月22日,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023年04月24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121、2023年05月17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
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2、2023年05月22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3、2023年05月25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浦发银行调整定投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24、2023年05月31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杭州银行杭E家同业平台为代销平台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23年06月02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兴业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23年06月30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上海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023年07月21日,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
(二)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浦银安盛安裕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