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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南方佳元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对南方佳元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自2022年2月24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届时转换完成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二、基于上述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南方佳元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个别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南方佳元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相应根据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进行更新。
三、本基金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将在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nffund.com)披露。对于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3日
附件:《南方佳元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涉及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修订内容(具体请以届时披露的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内容为准)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1.2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1.2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5.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财产。
5.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
第五条 基金财产保管
5.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5.4.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用于证券清算。
5.4.3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5.4.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
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5.4.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开立证券资
金账户。 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
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 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全
额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5.4.3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
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4.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或证
券经纪机构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7.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7.1.1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
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
内容。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支
付。
7.1.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7.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7.1.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
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
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各
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及接收过程中的职责
和义务。
7.1.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适用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7.2 清算与交割
7.2.1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
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
确认,不得无故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
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
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中管理人应为托管人预留 2
个小时的指令处理时间, 当日 15:00 之后收到的指
令,托管人尽力负责但不承诺指令支付成功。 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
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
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
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7.2.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
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2.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
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
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签订结算协议或者
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
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 基金清算交
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
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
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
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7.2 清算与交割
7.2.1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7.2.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及其更新自动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
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第七条 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7.4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
传递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7.4.3 基金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在约定交收日中午 12:00 前进行划
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
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7.4 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责任
7.4.3 基金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在 T+2 日 15:00 之前查收资金是否
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如
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 T+2 日中
午 12:00 前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划付。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
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
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
送至本协议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23.2 就本协议项下基金托管人给予基金管理人的
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基金管理人;邮
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基金管
理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基金管理人签收日视为
送达,基金管理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
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23.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就本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
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
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23.1.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
基金管理人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
厦 32-42楼
邮政编码 518017
基金托管人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号中信大厦 36层
邮政编码 100020
23.1.2 本条款中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
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协议相关的提
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以及基金管理人及其分
支机构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 APP、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展示与
本协议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
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
知/送达对方。 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
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 任何一方
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
达地址。
23.1.3 双方在本条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
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
和法律文书向双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
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
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
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双方的送达。 除第 23.1.2
条另有约定外,一方按照送达地址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
达:
(1)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
送达日;
(2)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
日;
(3)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
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
序通知或告知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
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
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 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该方实
际接收的,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
达即视为有效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双方同
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23.1.4 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协
议其他条款。 不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
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事项 无。
基金托管人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基金管理人注
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并按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有关条款
予以充分说明。 基金管理人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
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 双方对本协议
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