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6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29日证监许可[2021]1075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与投
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特定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同泰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同泰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同泰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同泰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同泰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同泰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同泰行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深港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5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41层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设立时间:2018年10月11日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电话:0755-23537899
传真:0755-23537801
联系人: 赵晓勤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形式
刘文灿 3,820 38.2 现金
刘韫芬 3,200 32 现金
上海蓝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00 20 现金
马俊生 490 4.9 现金
王雪梅 490 4.9 现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文灿先生,董事长,硕士,17年公募基金经营管理经验,曾任华夏基金财务总监、人
力资源总监、合规与风控总监等职务。
马俊生先生,董事,硕士,21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平安证券副总裁、华泰联合证
券总裁,分管过证券研究、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风险投资、海外投资等多项业务。曾任中
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刘韫芬女士,董事,学士,20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国投瑞银运营部副总经理,熟
悉公募基金运营各个环节和流程。
韩世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曾任北京市决策咨询中心副
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何拄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外交部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组组长,新华社《中国
证券报》社记者部主任、驻中国证监会记者、新闻评论员等,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
江南宏富基金公司(筹)董事总经理。
王海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秘书长,历任《21世纪经济报
道》记者、评论员、研究员、社论委员会召集人。
2、监事
石姗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综合部人事主管,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人
事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文灿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马俊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孙万龙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6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博时基金南方机构部客户
总监、华安基金华南机构负责人、富荣基金副总经理。
滕大江先生,督察长,学士,24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平安证券风控经理、平安大
华风控经理、前海开源监察稽核部总监、富荣基金督察长,具有丰富的合规及风险管理经验。
杨伍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17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民生加银基金信息技术部
运维主管、信达澳银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平安科技产品副总监。
4、基金经理
卞亚军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曾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上海濠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2020年8月
加入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兼基金经理。2020年9月23日
起担任同泰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31日起担任同泰远见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8日担任同泰大健康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6日起担任同泰数字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公司总经理马俊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卞亚军、投
资研究部总监杨喆。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财产禁止用于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制度、内部稽核业务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
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
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
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
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
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
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
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
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
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商”、
“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
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和“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 年度最具价值中国
品牌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26年金融从业经历,不
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4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4%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2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
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
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
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10年至今,中
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
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
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2019年,获得由金融时报社和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共同评
出的“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
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
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
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
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
本的审定;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该业务与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
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
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事件
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
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
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
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托管
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
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
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
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
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
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
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
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与合规管理
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
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
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
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tongtaiamc.com
客服电话:400-830-1666
(2)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平台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41层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电话:0755-23537896
传真:0755-23537802
客服电话:400-830-1666
联系人:吴宇擎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
区)T2栋41层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电话:0755-23537833
传真:0755-23537803
联系人:刘韫芬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联系人:杨小磊
联系电话:13825264952
传真:0755-83040876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小磊、杨桂丽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29日证监许可[2021]1075号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二、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规则等,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六、基金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1)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收取认购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适用于比例费率的情形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的情形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00)/1.00=98,864.23份
(3)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 = 100,050.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
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等规则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前述规定
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0份基金份额,投资
人全部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本基金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不低于10份,若由于基金份额减
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导致投资人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200万 1.20%
2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A、C类份额持有人收取不
同的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个月 0.75%
3个月≤N<6个月 0.50%
N≥6个月 0.00%
备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针对持有期限而言,1个月指30日。
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时间少于1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A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1个月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
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
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个月 0.50%
N≥1个月 0.00%
备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针对持有期限而言,1个月指30日。
对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时间少于 1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 C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1个月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比例费率的情形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的情形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