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 77
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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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宝瑞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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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运作的运作方式
37、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起满1年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结
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 第二个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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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的,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
少于2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
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
回业务,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9、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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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开放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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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1、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年度
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6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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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含)起满1年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第二个封
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2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
或开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在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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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持有期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
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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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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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宝宝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