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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1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94号)进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4、本基金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柜台、直销网上交易、直销电话交易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销售。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7、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10、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和021-38789555)及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各销售基金的销售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参照各销售机构在其销售区域当地的公告。
13、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期首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可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次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含80亿元人民币),则在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人。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富鑫颐收益混合)
(基金代码:国富鑫颐收益混合A:012812;国富鑫颐收益混合C:012813)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场所
1、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5678
传真:021-68870708
网站:www.ft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九、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4、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若未达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内继续发售。若3个月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2、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所折算成的份额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0%
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 0.40%
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 0.20%
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1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0.60%)=4,970.18元
认购费用=5,000-4,970.18=29.82元
认购份额=(4,970.18+2)/1.00=4,972.1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间利息为2元,可得到4,972.18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2)/1.00=5,002.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2.00份C类基金份额。
四、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的认购。办理认购申请之前,投资者必须先开立我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原则上为一个投资者只设立一个基金账户。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只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除上述明确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外,投资者提交其它证件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在基金份额发售日除最后一个发售日外全天接受业务办理,每个工作日17:00之后递交的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办理。(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在最后一个发售日的业务办理截止时间为17: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认购地点及联系方式同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判断其所接受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其有效性);
②填妥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客户版)》和《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③同名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或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填妥的《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个人客户版)》;
⑤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⑥个人投资者可以开通传真交易,需提供本人签章的《传真及电子文档交易协议书(个人客户版)》一式叁份;
⑦填妥的《个人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⑧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缴款。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现金方式的认购。
本公司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76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交换号:034923
联行行号:092802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3290028025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52074843034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交换号:044654
联行行号:40379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4290003791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14152902570033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交换号:021415
联行行号:20304006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2290014152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5109018800006150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东方汇经支行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301290051427
注:客户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和认购基金的名称。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账户划付,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上述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个人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基金认购业务
投资者办理网上交易业务时,应持有本公司网上交易可接受的银行卡,并在银行卡中备足认购资金及相应的转账费用。
网上交易的具体规则及可接受的银行卡范围,以“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公告的具体规定为准。网上交易相关详情,投资者可访问我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
3、注意事项
(1)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若通过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的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认购资金最迟须在认购截止日的16:00前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
(3)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单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其他:
(1)请有意在直销柜台认购基金的投资者提早向直销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客户版)》、《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个人客户版)》;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向直销柜台索取,但必须保证在办理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为本公司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直销柜台索取。
(2)投资者办理申请时向直销柜台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须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3)直销柜台与销售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二)各销售银行
各销售银行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券商
各销售券商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券商相关规定为准。
(四)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号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1)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a、出示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填妥的《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版)》;
c、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如由授权代表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则须出示经该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d、出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复印件;
e、出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复印件;
f、出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复印件;
g、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留印鉴必须包括至少两枚印章,且至少其中一枚印章为公章);
h、出示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指定的银行交收账户与所开立的产品账户名称不一致时,须提供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相关说明文件;
i、提供填妥的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版)》;
j、机构投资者可以开通传真交易,需提供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传真及电子文档交易协议书(机构客户版)》一式贰份;
k、填妥的《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机构客户版)》;
l、填妥的《机构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在该文件中选择机构类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需同时提供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m、出示有效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有);
n、若产品作为投资者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o、填妥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a、填妥的《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版)》;
b、出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复印件;
c、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留印鉴必须包括至少两枚印章,且至少其中一枚印章为公章);
d、出示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指定的银行交收账户与所开立的产品账户名称不一致时,须提供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相关说明文件;
e、提供填妥的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版)》;
f、机构投资者可以开通传真交易,需提供《传真及电子文档交易协议书(机构客户版)》一式贰份;
g、填妥的《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机构客户版)》;
h、出示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i、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j、出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k、出示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资格证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l、填妥的《机构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在该文件中选择机构类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需同时提供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m、出示有效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有);
n、若产品作为投资者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o、填妥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表》。
说明事项:在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I.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的《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如投资者以传真交易方式提交申请,则不受上款约定,具体办理方式参见《传真交易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
II.缴款
①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专户。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机构投资者现金方式的认购。
②本公司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76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交换号:034923
联行行号:092802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3290028025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52074843034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交换号:044654
联行行号:40379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4290003791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14152902570033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交换号:021415
联行行号:20304006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2290014152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5109018800006150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东方汇经支行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301290051427
注:客户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和认购基金的名称。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账户划付,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上述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III.注意事项
(1)若通过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的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认购资金最迟须在认购截止日的16:00前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
(2)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单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其他:
①请有意在直销柜台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早向直销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版)》、《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预留印鉴卡》、《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版)》、《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机构客户版)》;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向直销柜台索取,但必须保证在办理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为本公司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直销柜台索取。
②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请时向直销柜台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须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③直销柜台与其他销售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二)各销售银行
各销售银行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银行相关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券商
各销售券商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券商相关规定为准。
(四)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四)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基金净认购金额、认购户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售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若基金发售失败,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施颖楠
电话:021-38555561
传真:021-68880981
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
机构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69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15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3、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5678
传真:021-68870708
4、其他销售机构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610
传真:021-68883050-5610
联系人:肖燕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联系人:俞伟敏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