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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鑫颐收益混
合C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6月5日
送出日期:2023年6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国富鑫颐收益混合 基金代码 012812
下属基金简称 国富鑫颐收益混合C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2813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3月2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交易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2年03月02日
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沈竹熙
证券从业日期 2010年05月15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2年03月02日
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王晓宁
证券从业日期 2003年10月01日
注:沈竹熙女士因个人原因(休产假)暂停履行职务,本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批准沈竹熙女士自
2023年1月9日开始休产假。在休假期间,沈竹熙女士所管理的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本公司基金经理刘怡敏女士与该基金另外一名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共同管理。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在严控组合风险及考虑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
投资目标
长期稳定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投资范围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4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高投
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2、股票投资策略;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4、存托凭证
主要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5、债券投资策略;6、资产支持证券投策略;7、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恒生指数收益率 ×5%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5%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
风险收益特征
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以上为报告期末各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2022年12月31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N<7天 1.50%
赎回费 7天≤N<30天 0.50%
N≥30天 0.00%
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60%
托管费 0.10%
销售服务费 0.30%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期货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一)市场风险;(二)管理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四)存托凭证投
资风险;(五)操作或技术风险;(六)合规性风险;(七)其他风险;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
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
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
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
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
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
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
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
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
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基于两地市场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
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
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
不同于内地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
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
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
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
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若干交易限制,该等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本基金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所持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产估值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以及现行的港股通规则调
整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5)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二)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鑫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申请于2021年6月1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1994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期间,基金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 400-700-4518 。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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