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1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200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实施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信用
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依基金合同约定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
内的各项风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
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
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对于每笔认购
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一年后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
(含该日)至一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
资本基金后一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
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
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
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目 录
一、绪言 ............................................................ 7
二、释义 ............................................................ 8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九、基金的投资 ..................................................... 51
十、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7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六、侧袋机制 ..................................................... 83
十七、风险揭示 ..................................................... 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1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鸿信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鸿信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
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含
该日)可赎回。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含该日)至一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对于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
有期限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一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37、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对应月度的最
后一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交
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王贤家先生,董事,学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内控案防办 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交易员、澳门分行资金部主管、总行
金融市场部债券投资部副高级经理、外汇交易部高级经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
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全球业务总裁、
亚太区行政总裁, 担任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
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
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长、
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交银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处
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
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现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渣打银
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
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华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
监、投资运营总监。
马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高级投资分析、副
高级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
究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俊华女士,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16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
验。2005年至2006年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部研究员,2007年至2015年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公用事业组负责人。201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跨境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曾任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11月21日至2019年09月19日)的基金经理。现任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
价值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1月21日至今)、交银施罗德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07日至今)、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9年01月18日至今)、交银施罗德鸿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03月08日至今)、交银施罗德鸿福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03月30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基金经理。天津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学士,15年证券投
资从业经验。2004年至2006年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2006年至2010年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2010年至2014年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年至2016年任五
矿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于2007年11月9日至2010年
8月30日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0月29日至2010年8月
30日任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6月28日至
2013年6月16日任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2日
至2014年4月24日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9日至
2014年10月7日任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3
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24日任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
7日至2014年10月7日任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