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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金融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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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金融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鑫元金融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1]2305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如该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
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
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
公司”),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兴业银
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自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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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5、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第七
部分 (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
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
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基金
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
集。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
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
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
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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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
确认的结果为准。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的基金合同
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
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可拨打
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或 021-68619600 进行咨询。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
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一是国内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期风险等;二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三是本基金的其他风险,包括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章节,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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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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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鑫元金融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为:鑫元金融债 3 个月定开
基金代码为:013115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如该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
闭期首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
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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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
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
理方式如下:
1、若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本基
金募集规模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
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
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
“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
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 亿元-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
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
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
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
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九)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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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第七部分 (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其他销
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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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柜台、网上交易平台和其他销售
机构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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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0.6%,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45.86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为 1,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5,5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净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5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
额。
5、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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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a、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b、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c、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d、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6、认购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7、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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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三、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 9:30~17:00(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a、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
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
复印件(正反面)(港澳台居民适用)
2)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港澳台居民适用)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原件(港澳台居民适用)
4)有效的境内工作证明文件,用以证明有来源于境内的合法收入(港
澳台居民适用)
5)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
的外国人适用)
6)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适用)
7)法定监护人关系证明原件(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
b、 填妥并签字的业务申请表;
c、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d、 未成年人至直销柜台办理开户的,必须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供本人的
银行卡、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
效证件原件和本公司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该账户的交易
申请由其监护人办理,或由其本人在柜台办理交易申请后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方才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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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提交的表单如下:
a、 完整填写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b、 完整填写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c、 完整填写的《基金投资人风险问卷调查(个人版)》
d、 完整填写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
e、 完整填写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f、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g、 银行卡(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5)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21620010010312453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
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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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b、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个人投资者,如未成年客户,代理人身份证
也须提供);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不匹配(超
风险)时需提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
需提供。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3)投资者认购基金时,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与其他申请
所需资料一起递交直销柜台。经本公司直销中心确认款项到账后,直销柜台为投
资者办理认购/申购手续后于当日将申请上传到注册登记中心。如果认购资金未
在当日 17:00 前到账,当日申请自动取消,投资者如选择继续交易,需向直销
柜台重新提交交易申请,并以重新提交申请当日为交易日进行份额和利息等的核
算。
(4)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
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
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5)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 9:30~17:00(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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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户
A、一般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已签订传真协议)的形式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基金账号登记或增加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a、《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b、《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
c、《传真交易协议书》 (加盖公章) ;
d、《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e、《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加盖公章) ;
f、《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
g、《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承诺函》(加盖公章);
h、《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法人章(消极非金融机构及其
他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i、《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签章(消极非金融机构需提供);
j、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加盖公章);
k、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或其
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
印件;
l、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m、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o、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p、指定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B、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等产品开户除提供上述资
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外汇登记证、投资管理人企业
年金资格证书、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集合理财产品成立、备案的批复文
件复印件及集合理财产品合同首尾页、三方盖章页(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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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等涉及托管行开户除
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及托管资格证书(加盖托管银行章);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授权托管银行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或托管协议(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托管银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银行章及负责人签章);
d、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银行章)。
D、如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加盖公章);
b、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近 1 年末的净资产证明及金融资产资
产证明、投资经历证明(加盖有效印章)。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
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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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b、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d、《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普通投资者需提供;
e、《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客户风险与产品风险不匹配(超
风险)时需提供;
f、《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确认函》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产品时需提供。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机构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 17:00 前)到
达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收款账户。特殊情况下未能到账的,投资者必须
及时提供认购资金在当日上述时点(认购 17:00)之前从其银行账户划出的证明
文件,且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已在(认购 17:00)前收到投资者的业
务申请资料。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或者认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点)
超出上述时点或者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投资者的当日交易申请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受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对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
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四、网上交易系统
(一)网上交易系统适用投资者
本公司已开通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支持银行卡以公司网站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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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按照有关提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交
易及查询等业务。
(二)网上交易系统业务范围
基金账户开户、账户登记、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货币基金
赎回转认购等业务。
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指投资者用赎回“鑫元宝”(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A,
000483)的份额直接认购本公司旗下募集期内基金的一种交易方式。本基金在募
集期内开通此业务,并且享受本基金认购费 1 折优惠,固定费用的按原费用执
行。对于非通过“赎回转认购”业务提交的认购交易申请,仍按照本公司公告标
准费率收取认购费。
(三)网上交易系统操作说明
1、持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需到各银行办理好网上业务后,即可登录本
公司网站(www.xyamc.com),按照相关提示申请开户或者开通网上交易系统交易
功能。
2、完成上述手续后,个人投资者即可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按照有关
提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询等业务。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规则》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
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
信息,特别是相关账号和密码。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 www.xyamc.com。
2、未尽事宜以基金法律文件、本公司相关公告和网上支付业务规则为准。
(五)咨询方式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021-68619600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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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
确认无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
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
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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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登记机构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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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六)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鑫元金融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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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