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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2年6月9日起对旗下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中信保诚弘远”)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2年6月9日起,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原有的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其收费模式不变。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结构具体如下:
(一)中信保诚弘远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13141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00万 1.20%
2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1000元/笔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中信保诚弘远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15936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Y≥30天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数量限制
为了保证本基金的稳定运作,维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6月9日起暂停本基金C类份额的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即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C类份额的单笔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在2,000,000元以上(不含2,000,000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C类份额多笔累计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的,则对申请按照申请金额从大到小排序,逐笔累加至符合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元(含2,000,000元)限额的申请确认成功,其余笔数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本基金A类份额不做限制。本基金C类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赎回及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
为确保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表现的保证。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附件:《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中信保诚弘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 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
称“C类份额”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
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
法将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
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
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 支 付 登记 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 据 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计
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份
额和C类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 类 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3-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6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
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并履
行适当程序,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