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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24年5月
28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了《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
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
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8日17:00止(纸质表决票通
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
时间为准;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收件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联系人:张妍
联系电话:400-968-6688
邮政编码:10004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4、网络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网络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系统。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5月31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
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
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
证或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
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6)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7)以上各项中的签字、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本基金管理人
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4年6月3日
至2024年6月28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
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送达地点,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提供或指定网络投票通道供个人投资
者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28日17:00止(投票
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
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其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
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
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
人,代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
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
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
机构投资者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4)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
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签字、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
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6)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
一致。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授权基金
管理人投票。
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
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
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
权。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
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
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
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4、如果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
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
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面授权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时,以有效的该种授权方
式为准。多次以纸面授权以外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
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
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计票;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
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
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6、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
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
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
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
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
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
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非纸面授权的,
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煳不清、
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
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
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
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给指定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
寄的以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
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4年5月31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
效表决票为准。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3层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邮政编码:100010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2、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话(400-968-6688)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金的转型事宜,则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
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特别提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转型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方式的转变等。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和《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内容包括修改基金名称、变更运
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鹏扬丰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关于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方案,提议授权
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
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
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
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
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
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煳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5、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6
月28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
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码。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行使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3、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附件四:
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名称、变更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等事项。基金管理人已据此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进行了其他必要修改和补充,同时相应修改了本基金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本次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属于对鹏扬丰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方可举行,且《关于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将另行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
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1、转换运作方式:由“一年定期开放”转换为“一年持有期”;
运作方式修改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所定义的持有期为365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365天。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指
从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之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满365天。在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持有期期满后(含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
转出;对于持有原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自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
2、变更基金名称:由“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鹏扬丰
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删除“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备案”章节及其他与基金募集、认购、发售有关的
内容及表述,且就“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作简要说明并单设章节;
4、完善投资范围:投资范围增加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信用衍生
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5、完善投资策略:删除“封闭期投资策略”和“开放期投资策略”,补充信用债/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表述;
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修改为:本基金将在公司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财
务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公司治理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
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资产支
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AA(含)
以上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其中,投资AA级别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合计的20%,投资AA+级别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合计的50%,投资于AAA级别
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合计的
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的或债项评级为A-1的,依照其主体评级。
本基金在持有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同时持有该券信用衍生品
的除外),不再符合投资限制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予以调整。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
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
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
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6、完善投资限制:删除“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并基于运作方式改变等修订相关表述;
7、完善估值方法:更新所投资品种估值方法的相关表述;
8、巨额赎回条款调整:由于产品运作模式变更,因此巨额赎回条款的比例从20%调整
为10%;
9、费率调整:管理费率有0.6%/年调整为0.3%/年;托管费率由0.1%/年调整为0.08%/
年;C类销售服务费率由0.4%/年调整为0.3%/年。因本基金转换为一年持有期运作,故相
应调整为不收取赎回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内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历史沿革
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丰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9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
人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5月20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5月24日生效。
(二)选择期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型实施前预留
至少二十个开放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一段时间的选择期,具体安排详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在选择期期间,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
意在选择期豁免《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等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开放申购、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等,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选择期内,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仍采用变更前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在选择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本基金将转型为鹏扬丰利一年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生效。
(三)对于《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确认的基金份
额,其持有期自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基金运作方式以及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本次修改事
项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特别决议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
较小。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
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
四、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
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二)修改基金合同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基金合同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修改基金
合同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进行持续营销,降低转型对本基金规模的影响。
附件1:《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附件2:招募说明书补充修改说明
附件1: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鹏扬丰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七、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365天。对于持有未满持有期的基
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八、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如果投资,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如果投资,信
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其
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起始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于每份
转换转入份额的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确认之日;对于持有原鹏扬丰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转型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起始日为原基金份额确
认之日
32、到期日:指持有期起始日起的第365天,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3、持有期: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365天。在持有期到期日
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持有期期满后(含持有期到期日
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对于持有原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入转型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自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若某笔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后,本基金尚未开放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需在开放赎回业务之后
方可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40、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41、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42、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
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43、《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1、A类/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D类基金份额
62、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所定义的持有期为365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有期,持有期为365天。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指
从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之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满365天。在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
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持有期期满后(含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
转出;对于持有原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自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
和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或D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丰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79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
人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5月20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5月24日生效。
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10号文准予变
更注册而来。
202X年X月X日,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变更运
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事项并修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X年X月X日起,《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且《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满365天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满持有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成功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临时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份额净值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A类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A类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和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6、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时,
例如因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3、7-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申购份额及
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①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②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高精度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
回金额和申购、定期定额申购份额。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
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设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
知载明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
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
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
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
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固定收益品种投资时,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持续跟踪以及对
经济政策的深入分析,综合运用债券品种轮换策略、时机选择策略、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等,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
组合,力求获取长期稳健的收益。
1、债券品种轮换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相对低估的
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2、时机选择策略
(1)骑乘策略。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
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
本利得。
(2)利差策略。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
的灵活使用,进行中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场套
利和跨期限套利的机会。
3、利率预期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
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
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公司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发行人公司所在行
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公司治理等信息,
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
券。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资产支
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投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时遵守以下约定:本基金投资信用评级在AA(含)
以上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其中,投资AA级别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合计的20%,投资AA+级别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合计的50%,投资于AAA级别
的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投资信用债资产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合计的
5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的或债项评级为A-1的,依照其主体评级。
本基金在持有信用债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同时持有该券信用衍生品
的除外),不再符合投资限制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予以调整。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
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
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
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5、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在综合分析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用BS公式或
二叉树定价模型等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
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
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
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本基金投
资可转债、可交换债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二)衍生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积极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
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2、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根据投资
组合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以及潜在信用风险等情况,审慎开展信用衍
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从而实现有效地信用风险管理。同时,
本基金还将对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散相应集中度,且对
其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②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③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7)、(9)、(10)项情形及上述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
值,考虑了付息日利息再投资因素,即在样本券付息时将利息再投资计入指数之中。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本基金设定了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
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
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停止发布、变更名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
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9、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
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税收: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
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的当日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期货公司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过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依照《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
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投资特殊投资品种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具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或未能避免
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自202X年XX月XX日起生效,
原《鹏扬丰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鹏扬丰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变更为鹏扬丰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附件2:招募说明书补充修改说明
除与基金合同一致的修订内容外,基金管理人还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如下补充修
订:
1、赎回费率调整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20%
Y≥30日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A类或C类基金份额,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变更为“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如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收取赎回费的,按照法律法规
相关要求执行。”
2、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的其他必
要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