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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作为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决定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起对旗下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
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增设 D 类基金份额,同时对《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并增加 D 类基金份额
自 2021 年 9 月 16 日起,本基金增加 D 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
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并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并自
2021 年 9 月 16 日起,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做以下调整。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10497
1、申购费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0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 100 万元 0.03%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01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到 1000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万元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每笔交易 5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50%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到 10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每笔交易 500 元
2、赎回费
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7天(含7天)但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 7 天)到 30 天 0.10%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二)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13609
1、申购费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采用固定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笔。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分别计算。本基金的 D 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用由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3
对于D类基金份额,对D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以上(含 7 天) 0
二、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投
资理财中心、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平台(含移动终端平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D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D 类基
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对原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光大保德信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
容详见附件 2:《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随后在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3、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88,4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特此公告。
附件 1:《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2:《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5 日5
附件 1:《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
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的不同将本基
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
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
申购、赎回费标准,具体将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
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用收
取标准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A 类和 D 类基金份
额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费标准,
具体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列明。
本基金 A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分别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
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须提前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 A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两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7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募说明书》。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8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15%以上(“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
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
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
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
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
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5%以上(“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
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
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
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
全部赎回。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
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
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
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10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包括第 4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包括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
交易账户对本基金各类别份额设
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
响;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12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13
附件 2:《光大保德信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
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7 层,10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
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
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 6-
7 层,10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翔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两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
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两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
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
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14
信息保密等行为。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
额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
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5
收益分配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
交易账户对本基金各类别份额设
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
响;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澄清公告、清算报告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澄清公
告、清算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16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
确认。
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者电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