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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7日
重要提示
1、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21年9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879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0天,在30天锁定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第30天止。相应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4、本基金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16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直销机构为兴银基金直销中心(含官网直销平台);代销机构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5、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6、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下同)超过3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按照30亿元占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的比例对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7、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机构投资者销售,但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可可投资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8、本基金按照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发售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1、登记机构将于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日次日对投资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的开户申请成功与否及账户信息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官网直销平台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每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3、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正式公告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22年1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7、有关销售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8、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0-96326)或当地销售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20、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当信用债出现违约时,存在信用衍生品卖方无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承诺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0天。锁定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本基金以1.00元面值开展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21、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
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A:013718
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C:013719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0天,在30天锁定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第30天止。相应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九)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机构投资者销售,但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可可投资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除外。
(十)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为中国民生银行。
2、代销机构的具体地点、联系方式以及销售网点名录见本公告“七、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四)销售机构”,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3、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有)。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16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的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可由该类销售机构自行决定其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募集时,若基金合同满足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若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需要缴纳认购费,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300万元 0.20%
3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按每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据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官网直销平台进行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每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七)认购的确认
1、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认购时间: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提出开户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及复印件;
②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
⑤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⑥传真委托协议书。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①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②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③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216200100100909495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认购时间: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提出开户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以机构管理的产品的名义开户,还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等产品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②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③印鉴卡、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加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⑥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⑦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仅非金融机构提供)及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仅消极非金融机构提供);
⑧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及客户身份识别材料清单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①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
②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③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等)及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216200100100909495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二)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投资人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经以下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停止发售后,由托管银行出具基金清算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二)本公司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的备案手续;
(三)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成立时间:2013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43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林娱庭
客服电话:40000-96326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三)登记机构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联系人:崔可
联系电话:021-20296308
传真:021-68630068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四)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客服电话:40000-96326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666
特别提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人:黄小熠
电话:+86(21)22122409
传真:+86(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欧梦溦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