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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4年7月3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2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故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20,000.00元,合计30,0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30日
公证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6300号
申请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委托代理人:陈晓倩。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6月28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6月29日、7月1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7月29日上午10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5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陈娥的监督下,由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代表陈晓倩、孙思引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7月26日17时,未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票,故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小于2024年7月2日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13,092,883.91份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兴银稳益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