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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上银聚顺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上银聚顺益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1372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5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银聚顺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聚顺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文号
证监许可﹝2021
﹞2877 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2年 5 月 30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2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1,009,999,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 -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1,009,999,00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
合计 1,009,999,000.00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
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10,000,00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99%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其中: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
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
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2年 5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
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2)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
数量区间为0万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万份。
3、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
持 有 份 额 占 基
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总数
发起份额占基金总
份额比例
发起 份额 承诺
持有期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固有资金
10,000,000.00 0.99% 10,000,000.00 0.99% 不少于 3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 - -
基 金 经 理 等
人员
-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东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10,000,000.00 0.99% 10,000,000.00 0.99% 不少于 3 年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或者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指日历年)的前一日(含)。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指日历年)的前一日(含),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本基金的其他详细信息请投资者登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了解。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